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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6481998 叶轮给粉机Impeller pulverized coal feeder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03-19批准 1998-08-01实施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原国家标准GB330882GF型叶轮给粉机,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订范围,因此现修订为电力行业标准。 叶轮给粉机是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的重要辅机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为锅炉连续、均匀、无级调量地供给粉状物料,该产品也适用于冶金、建材、化工及轻工行业。 多年的运行实践证明,叶轮给粉机的结构是合理的,其参数的选取及工作的可靠性都能满足用户的需要。本标准在原GB330
2、8的基础上,增加了TGF型叶轮给粉机技术参数及要求,并增加GF-1.5型叶轮给粉机及其参数,对技术要求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叶轮给粉机标准是行业产品设计、制造、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勇、刘欣文。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叶轮给粉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GF型、TGF型叶轮给粉机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3、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376883 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 GB943988 灰铸铁件 GB/T1330691 产品标牌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ZQ4000.1086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叶轮给粉机按驱动变速方式分为GF型和TGF型两种。GF型采用JZTY型电动机变速驱动,TGF型采用Y系列电动机驱动,变频器调速。3.1 型号说明:3.2 结构型式见图1。1进粉口;2闸门;3驱动装置;4
4、出粉口;5叶轮图 1 叶轮给粉机3.3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表2、表3之规定。表 1 基本参数表 参数型号GF-1.5TGF-1.5GF-3TGF-3GF-6TGF-6GF-9TGF-9GF-12TGF-12GF-15TGF-15生产能力范围t/h0.51.5132639412515额定生产能力范围的主轴转速r/min9412182传动比127113.5注:生产能力范围是指在煤粉堆积密度为0.65t/m3时的范围值表 2 GF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参数表型 号功 率kW转 速r/min电 压VJZTy-31-42.21201200380表 3 TGF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变频器参数表型 号型 号功 率k
5、W变频范围Hz转 速r/min电 压V输入控制信号mA电动机Y112M-62.2940380变频器MM300/32.230603804204 技术要求4.1 叶轮给粉机应符合本标准之规定,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 铸铁件应符合GB9439之规定。4.3 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合格证,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4.4 空载功率应符合表4之规定。表 4 空载功率值型 号GF-1.5TGF-1.5GF-3TGF-3GF-6TGF-6GF-9TGF-9GF-12TGF-12GF-15TGF-15功 率kW0.60.70.84.5 空载噪声值不大于85dB(A)。
6、4.6 空载轴承温升不大于35。4.7 测量叶轮外径与下部体内腔间的径向间隙为0.250.75mm。4.8 上部体两闸板丝杠孔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槽口底面与导轨面应在一个平面内,其平面度不大于1mm。4.9 表面涂漆应符合JB/ZQ4000.10之要求。4.10 蜗轮蜗杆组装后,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4.11 变频器运行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5 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5.1 产品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随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书。5.2 每批产品应按GB2828的有关规定抽样进行空载试运,并按以下要求进行。5.2.1 空载运行时间在稳定运行状态下必须持续1.52h。
7、5.2.2 对4.4条的要求,用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的功率表进行测量。5.2.3 对4.5条的要求,应按GB37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5.2.4 对4.6条的要求,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处表面进行测量。5.3 对4.7条的要求,采用相应精度的通用量具进行测量。5.4 对4.8条的要求,按GB1958中同轴度误差检测方案31和平面度误差检测方案1-4进行检测。5.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转厂生产时; b)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5年;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
8、出或用户反馈问题较多时。5.6 型式试验产品的检验按GB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每台产品必须在指定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型式及尺寸应符合GB/T13306之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产品额定生产能力; d)出厂编号和制成日期。6.2 主机及现场安装的零件装于同一箱内,并固定在相应的位置上。随机文件采用防潮包装,置于主机箱内。6.3 电气部分另行装箱,随主机一起发运。6.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标志,内容有: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d)净重、毛重、箱号、外廓尺寸及运输标志。6.5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GB/T13384之有关规定。6.6 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清单; d)安装总图。6.7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棚仓内。6.8 贮存及运输中允许叠放,但最高不能超过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