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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浙F12008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懂得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
2、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者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4方式选定;关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者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76号法定代表人:上正国联系电话:65728968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252800678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开1116号委托代理人:X地址: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委
3、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义联系电话:2营业执照注册号:义企业资质证书号:_2邮政编码:X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种类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X地址:X邮政编码:电话:X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根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象山丹西街道丹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南、编号为25-001T31-0001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者合同是象国用2008第80289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2
4、7326.35如.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万华康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8-024002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25200807090101。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根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象山县建设局,预售许可证号为20080080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下列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商业用地为2008年6月16日至2048年1B,住宅用地为2008年
5、6月16日至2078年1月4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中高层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2.9米。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者其他)为封闭式。该商品房有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使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屋面使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窗户使用双层中空玻璃塑钢窗。外墙、屋面保温保修期五年。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说明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者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者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
6、件三。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1、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地下一层口地面口地下二层(编号:,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停车位。2、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槿楼内(编号:,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自行车库;该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为:rna.第四条建筑区划内有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逐维平方米,坐落9#1单元102室与202室及2号商铺北侧(具体物业服务用房以实测面积为准,位置以施工图及房屋交付后有关部门确认为准),其中物业管理用房297.68物业经营用房336.0h,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能够另行出售、附赠或者者出租,其他道
7、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汽车位。2、除法律规定外,其余小区设施、设备、自行车库与其他配套建筑、设备设施(不包含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小区内的会所(不包含按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有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X元,总价款义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元。4、Xo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
8、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X元/平方米(以有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五条协议补充条款1、本套房同时所购停车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个;2、本套房同时所购买的自行车库金额(人民币)为大写:元整;3、合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9、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当
10、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3、双方自行约定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在年月日前付清100%房价款,即买受人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元整。币)大写:2、分期付款o3、其他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约%即房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余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即日起办理银行按揭,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
11、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按揭问题处理(1)若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务必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
12、整的按揭资料给出卖人,逾期不提供的或者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2)假如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者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3)上述买受人被视为付款违约处理方式按第八条第一种方式处理。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13、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开通使用的基本条件;4、2o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为(但出卖人违法违章原I大I除外)o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
14、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毁一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二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口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工(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o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通常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15、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口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同意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一3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与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