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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九种情形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12、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13、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1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1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16、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17、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18、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19、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