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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评价验收、绩效考核、经验推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区域或者领域,通过探索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实践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是指经省人民
2、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总结提升标准化试点中的成功经验,采取先进典型引导、标准实践验证、理论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I、复制推广,形成引领效应的标准化实践项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所属领域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在管辖领域内单独或者联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试点示
3、范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章项目分类和立项重点第六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行业门类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四个类别。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A、B两种类型实施管理。A类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或本省重大发展战略布局,试点成果预期能对国家或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领域、重点产业具有较高指导价值。B类项目为一般性项目。第八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A类试点项目,结合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经
4、费补助。第九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编号。试点项目命名为“省(专业领域)(行业门类)标准化试点”,代号编为HUBS-SD-A/B(项目分类代号)-N/G/F/S(行业门类代号)-XXX(顺序号)-XXXX(四位年代号)。示范项目命名为“省(专业领域)(行业门类)标准化示范点”,代号编为HUBS-SF-N/G/F/S(行业门类代号)-XX(顺序号)-XXXX(四位年代号)。第十条在以下领域优先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一)国家或本省确定的战略性领域、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二)标准化应用拓展的新领域;(三)在本省具有明显技术、管理优势,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标准规
5、则优势的产业或行业领域;(四)在本省整体经济规模较大,由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开展标准化活动的领域;(五)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及生态环境等急需标准化支撑的领域;(六)技术规则缺乏的新兴发展领域,以及应对急难问题、承担重要任务需要探索建立标准化制度体系的其他领域。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要求,近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
6、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事故;(四)曾经承担的政府支持类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验收不合格记录。申请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参与行业标准化活动积极;(-)承担过标准化试点项目,且验收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形成了具有较高复制推广价值的经验;(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活动的实践经验,运行的标准体系及标准化制度机制基本健全,专兼职标准化骨干业务熟练。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自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省级标准
7、化试点示范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遴选推荐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规范填写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组织评选论证,下达立项计划。拟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书。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五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构建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和检查、进行评价及改进,每年H月底前向项
8、目管理部门报送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年度报告。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检查分析,总结提炼经验与方法。实施标准化示范项目,应当在某一行业或区域树立标杆,形成示范案例和明显的推广效应O第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照省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合格的,应当在项目到期3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9、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B类试点项目,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九条试点示范项目的验收,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试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根据省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和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分细则进行;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根据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书进行。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省(行业门类)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
10、证书有效期3年。验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其经验成果的推广价值等情况,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省(行业门类)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第五章项目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抽查,协调解决试点示范项目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不宜继续进行的;(-)国家或本省
11、产业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已无继续实施必要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落实的;(四)承担单位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因故不能正常连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中止申请,妨碍消除后项目继续实施。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十五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试点示范:(-)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事故,或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接受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五)项目逾期6个月未申请延期或经批准延期期满6个月后仍未完成的;(六)承担机构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严重问题不能或者不宜继续完成项目的。第二十六条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第二十七条参与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专家和相关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