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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燃香类质量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燃香类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2.1 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数量如下:450g
2、(不低于3个独立包装),其中备样15Og(I个独立包装)。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2.2 电商平台采样无。3、检验依据表1燃香类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参考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原材料GB26386-2011GB26386-20116.12燃烧安全性能GB26386-2011GB26386-20116.33甲醛GB26386-2011GB/T26393-201164苯GB26386-2011GB/T26393-201165甲苯GB26386-2011GB/T26393-201166二甲苯GB26386-2011GB/T26393-201167总挥发性有机物(
3、TVOC)GB26386-2011GB/T26393-201178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铅、镉、汞、络、不申)GB26386-2011GB/T26393-201159产品使用性能GB26386-2011GB26386-20116.610烟尘量GB26386-2011GB26386-20116.6附录A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26393-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现行
4、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异议处理5.1 对风险监测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风险监测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