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38页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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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3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总第一章:总 则则第二章:管第二章:管 辖辖第三章:选第三章:选 案案第四章:检第四章:检 查查第五章:审第五章:审 理理第六章:执第六章:执 行行第七章:案第七章:案 卷卷 管管 理理第八章:附第八章:附 则则4 总 则 第六条第六条 (新增)(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2、不属于保密范围。p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5总 则 第八条第八条 (新增)(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

3、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何谓何谓工作秘密工作秘密6总 则 第九条第九条 (新增)(新增)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

4、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查管理和执法监督。p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7选 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增)(新增)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

5、息;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理; ;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的单位。p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8检 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修改)(修改) 检查前,应当检查前,应当告知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被查对象检查时

6、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p征管法相关规定征管法

7、相关规定9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

8、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0送达

9、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送达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其他组织的、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及字轨税务检查通知书莞地税稽检 2010 号受送

10、达人东莞市*有限公司送达地点东莞市常平镇*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 * * * * * *,粤地税,粤地税* * * * *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时间 年 月 日 时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12检 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修改)(修改)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

11、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

12、行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3检 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修改)(修改)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真实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关联 。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13、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14检 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修改)(修改)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并填写调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14、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准,并在3个月内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日内退还。退还。 15检 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修改)(修改)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证据专用收据,由当

15、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需要将;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

16、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并由提供人签章。 16检 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询问的要求询问的要求 询问应当由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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