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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张萍萍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约谈举证 第四节实地核查 第五节评估处理 第五章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一、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纳税评估对象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2、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1、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
3、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4、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升级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科和税
4、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税源特征、评估力量分布及评估工作要求等,也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统一交由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续: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第三章
5、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2、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按照以现有软件中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为主、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建立信息统一采集制度,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 确需纳税
6、人申报资料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人员据实采集。 3、预警指标体系包括: (1)辖区内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 (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等投入产出模型; (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 (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指标。 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体系的测算修订;设区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局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
7、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况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 省、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第一节确定评估对象 一、概念: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 。 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2010修改稿):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
8、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的 二、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 (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
9、估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 (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员实施评估。 (五)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 三、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 (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 (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管理要求,县
10、(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对象。 四、哪些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点的; (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应对以下纳税人重点予以关注: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7、省、市级所
11、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第二节评估疑点分析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程。 二、处理: 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评估疑点分析表,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评
12、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第三节约谈举证 一、概念 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 税务约谈要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约谈对象: 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 约谈举证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纳税人自查报告及相
13、关举证资料。 三、法律依据:征管法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四节实地核查 一、概述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实。 二、要求 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
14、检查证件。 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三、法律依据 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
15、、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五节评估处理 一、概念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二、处理 1、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
16、后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 2、经过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骗税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3、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要及时组织复核。需要变更处理结论的,收回税务事项通知书,按规程重新制发相关文书。 4、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无异议的,评估人员应当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进行冲抵税款(调整亏损)等调账工作。 三、对纳税评估中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并涉嫌犯罪的; (三)同一性质违法事实经评估补税后第二次又出现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拒不根据评估核实结果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进行调账的。 县(市、区)国税局可根据实际组织召开纳税评估工作集体审议小组会议,确定相关个案是否移送稽查部门。 四、评估案源移送及反馈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