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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一、制定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2016年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2019年,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扩容提质,全覆盖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符合实际的农村产权分级交易标准、规则和流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
2、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23)14号)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县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我县在原有县级农村集体“三资”服务平台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搭建了农村集体资产网上交易系统、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功能,实行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推行网上竞价交易。随着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形式和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集体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制定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将对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挥重要作用。二、制定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
3、易管理办法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三、制定办法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9号)(五)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23)14号)四、办法的涉及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
4、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即村委会一级,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即村民小组一级,以下简称经济社)的建设项目发包和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等交易行为。(二)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5、农村集体经济组
5、织接受政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8、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9、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五、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集体资产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交易方式和保证金、交易程序、交易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方面。(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政策性依据、适用范围和明确本办法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基本概念、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
6、责以及资产交易的原则。(二)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范围。(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共3条。主要包括各级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四)交易方式及保证金,共5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方式、实行分级交易的标准、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的情形和规定、确定竞投人的竞投规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规定和标准、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等。(五)交易程序,共3条。规定了进入镇(街)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预审、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确认、合同签订、归档备审等流程的内容和规则。(六)交易管理与监督,共6条。明确镇(
7、街)服务机构、农村集体以及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或者监察部门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的情形和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决定的特殊情形。(七)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相关工作人员和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八)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