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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政办发(2023)19号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镇市禁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丰镇市禁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此通知2023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丰镇市禁牧管理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
2、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丰镇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禁牧区,对全市范围内的羊、牛、马、驴、骡等畜种实行舍饲圈养、全年禁牧。第二条在丰镇市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禁牧舍饲政策,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周边旗县越界进入我市放牧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护森林、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违反禁牧管理办法的行为。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经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第四条市政府鼓励广大养殖户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科学养殖,对养殖户建设的舍饲圈养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饲草料购入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的
3、资金补贴。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乡两级要成立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禁牧工作,组织部要将禁牧工作纳入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目标考核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全市禁牧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禁牧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禁牧工作的综合执法,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牧执法工作,必要时可整合全市禁牧执法部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跨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禁牧工作。第六条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乡镇禁牧工作领导
4、小组其他成员站、所为协作配合单位。第七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禁牧舍饲有关规定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禁牧工作,配合协助市、乡两级禁牧执法部门工作。第九条各乡镇、有关办事处、红山林业管护中心及从事林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组建禁牧管护队,做好辖区内禁牧管理工作,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要实行管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5、,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牲畜谁管理”的禁牧管理模式。第十一条2023年,我市正式开始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与农户责任挂钩,对未落实禁牧制度,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根据禁牧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提供的违规出牧户名单,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全额上缴,专户管理。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要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管理使用、工作宣传、检查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禁牧工作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市、乡镇禁牧工作领导小组
6、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关键时期、重点区域的禁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丰镇市禁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出牧者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30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禁牧
7、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进行公示认领,公示期满后无人认领可由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森林草原保护建设。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禁牧警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禁牧工作措施不力,半年内被警告三次或全年累计警告五次的乡镇和部门,可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优。第十七条对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进入林地、草原放牧造成牲畜毁林毁草的,因放牧破坏林业草原生产设施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吃拿卡要等现象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丰镇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