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1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 .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3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
2、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三、公务卡支付管理:(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IOOO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积累。原则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赛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3、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2056天)前10天,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
4、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5)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6)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7)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1、个人消费支出;2、提取现金的手续费;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4、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5、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6、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并向财务处备案更改账号。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