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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职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三、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四、对毒、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按制度用药。五、对医疗设备、电源、氧气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六、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七、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八、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恪守职责,严防医疗事故发生。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义务。二、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
2、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做到本章所规定的一个必须,一个严禁和二十三个应当履行的职责。三、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职人员,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四、加强经常性的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特别强调要履行以下职责:1、门(急)诊工作坚持首诊、首问负责制;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内拒绝对患者的急救处置;2、临床科室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无误地处理各项医嘱,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提高病历书写质量;3、医院抢救设备完好率100%,抢救药品齐全,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急救技术培训;4、一、二线值
3、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5、各科室对就诊、会诊、检查、治疗的病人,要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不得推诿病人而延误救治;6、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麻醉等操作之前,必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履行告知义务;并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取得当事人签字同意;7、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防止任何人抢夺或盗窃病历资料;8、药剂人员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制度,检验、放射、功能检查等科室都要严格遵守本科室的工作制度,高标准地做好工作;9、加强进修、实习医生及试用期医务人员的管
4、理。五、依法处理医疗争议,并依法处理医疗事故当事科室及人员。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的程序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以及发现医疗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汇报,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2、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卫计委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在12小时内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5、形。3、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能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5、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者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行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医院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7、医科科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提交医院安全医疗小组讨论定性,作出相应处理,并定期向卫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