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宣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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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浦发银行SPDBANK南方宣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托管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2、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3、字19984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47亿元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4、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宣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5、含义。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6、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

7、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木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木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木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8、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o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9、木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b)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O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f)本

10、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j)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乐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11、后不得展期;(k)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m)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12、值的10%;(n)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的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对外投资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除上述第(i)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13、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4、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15、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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