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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制用工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合同制用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合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不纳入本系统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以合同制形式聘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而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二、用人原则第四条坚持统筹兼顾原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人员,尽量减少合同工,尽力降低行政成本本,确需用人的,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第五条坚持岗位应急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招用合同工:(一)因
2、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的。(二)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三)现在专技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求,急需相应专技人员的。(四)因完成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五)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第六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凡需招用合同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招聘录用。第七条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第八条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市属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三、聘用条
3、件和程序第九条应聘本系统合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S)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条招聘程序:(一)、申请招用。各单位需招聘合同工,须报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招聘。(二)、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一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四、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合同
4、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知识、权利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服务意识等方面。第十二条岗位管理。合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加强合同工的培养,鼓励支持合同工参加各类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第十三条流动管理。合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流动,由用人单位研究确定,但不得擅自借用合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合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的,用人单位应报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合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5、,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档案管理。自签订合同起,合同工的人事档案关系原则上由各用人单位管理,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职称资格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各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第十六条考核管理。对合同工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步运行。考核内容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合同工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合同工,当年给予批评教育,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淘汰主,解除劳动合
6、同。六、工资待遇第十七条合同工的待遇由基本工资及相关补助两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新招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为每人每月1600元,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统一为每人每月1800ytj0二、其它待遇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合同工享受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标准按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额度执行。有关补助:1、生活性补助:每人每月补助的标准按工勤人员额度的30%执行:2绩效补助:按年度考核规定,合同工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给予发放绩效补助,具体标准按工勤人员年终奖标准的50%计发,绩效考核优秀者也按规定标准给予计发;3、学历和技
7、术技能补助: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本岗位本专业技术技能等级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技师等级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15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100元。第十八条合同工的待遇调整,原则上由党组统一研究决定。其他劳务性、短期性或计时性等临时聘用人员的待遇,由各部门根据实际聘用情况自行决定,报办公室备案。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条下属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在本办法基本框架下(合同工个人工资待遇年收入总量与合同工待遇基本持平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和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报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月曰起执行,由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