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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525W/2023-02125分类:就业创业;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4日标题: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人社规(2023)5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隙局:为加强吉林省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人力资
2、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4日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本办法所称“各市”是指吉林省所辖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为主要业务,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
3、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五条省人社厅负责示范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信息审核、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第六条人社部门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非必需现场提交材料的申报、信息变更等业务,允许创业载体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办理。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4、人社部门无法进行现场核验的,可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第七条示范基地每年认定次。各市人社部门每年度推荐申报名额一般为2个,属于针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群的特定创业载体以及中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不受推荐名额限制。对于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代码的创业载体,视作一个载体进行申报认定,由相关市人社部门协商推荐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市内的情况为准。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省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二)依法成立和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
5、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基地运营时间在申请评审认定时已满一年。(三)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四)孵化效果明显。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45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展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创业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属于在孵企业。以上条件,专门针对残疾人创业的创业载体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不属于示范基地认定范围。第十条示范基地申报推荐程序。(一)基地申请。创业载体申请示范基地,应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运营机构及在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
6、、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等相关材料。(二)市级推荐。各市人社局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核,填写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人社厅。各市人社部门推荐示范基地须先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当年度可以不进行推荐。第十一条示范基地认定程序。(一)审核。省人社厅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由评审专家围绕主体条件、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评审。(二)公示。审核通过后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7、三)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认定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第十二条经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纳入示范基地项目库。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等情况。市人社部门汇总情况后,及时报送省人社厅。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度示范基地相关运营情况。第十五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企业和
8、团队在孵时限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填报“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各市人社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变更信息后仍然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向省人社厅上报信息变更请示,并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向省人社厅提出退出示范基地申请。第十六条省人社厅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复评。认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示范基地不参加复评。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移出示范基地项目库。(一)己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二)
9、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H)拒不提交年度运营报告的;(四)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六)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或变更业务,后被查实承诺情况虚假的;(七)其他应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原则上由市人社部门填写“取消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表”,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也可由省人社厅直接进行确认。对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收回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牌,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第四章其他第十八条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我省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第十九条各市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2 .创业实体入驻XX创业载体申请表3 .XX创业载体在孵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4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5 .取消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