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acb0504保税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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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保税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部门依法以图版、图片和网站等形式,公开、明示依法行政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我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岗位均需执行本制度。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征收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检查;(六)行政处罚;(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2、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内容要求实事求是,文字简单明确,易理解;公示形式灵活多样,除网上公示、图版上墙外,亦可采用其他形式。 第六条 行政公示的内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和制作。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式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更新。第八条 各部门行政执法岗位均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按规定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完善,按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

3、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保税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和监督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管委会对所属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合法、适当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拓宽监督渠道,

4、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本级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第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岗位人员实施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情况;2、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第七条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1、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规定。2、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

5、资格,持证上岗;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4、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5、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7、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适当;8、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9、文明执法情况。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2、执法证件失效或违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3、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4、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5、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6、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履行;7、行政执法卷宗建立

6、整理归档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订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岗位的执法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保税区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7、的素质和水平,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三条 集中学习和培训由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各部门法制专干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坚持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各执法岗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每年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学习培训或执法经验总结交流会。第五条 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1、各执法岗位涉及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2、行政执法工作程序;3、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4、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等。第六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第

8、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应记好学习笔记。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及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保税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

9、作为(包括不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 执法岗位未以规定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 ) 超越执法范围行使执

10、法权的;( 三 ) 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 ) 安排、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 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 ) 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三 ) 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四 ) 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 ) 不具有或超出征收权限实施行政征收的。第六条 不履行 ( 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 ) 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11、( 一 ) 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 ) 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 ) 其他不作为情形。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 一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二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征收权的;( 三 )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的。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 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受理许可和不予许可的;( 二 ) 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收费、检查、处罚

12、等行政职权的;( 三 ) 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途径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 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 ) 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 ) 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 一 )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 )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13、;( 三 )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 )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 ) 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 ) 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 ) 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 ) 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赔偿损失的。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 ) 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 ) 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 ) 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 ) 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 ) 未在行政执法

14、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 ) 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有:( 一 ) 批评教育;( 二 )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 通报批评;( 四 ) 离岗培训;( 五 )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 ) 调离执法岗位;( 七 ) 取消执法资格。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三条 根据主观过错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 ) 由于直接承办人的主观故意,审核人、批准人过失、致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 ) 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由于过失未尽到责任,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

15、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 ) 直接承办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次要责任人给予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处分,主要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第十三条各项的处分。第十四条 出现第八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对其中担负领导职务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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