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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依照“”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共谋健康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第六条逐步提高企
2、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H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文化、技术、技能培训I,组织开展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第十三条每年举
3、办至少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从事科研、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第十七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十八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十九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二十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企
4、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第二十二条除违法违纪外,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企业行政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来安排女职工工作。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第二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符合法律
5、、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158天产假。(四)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作量,每天应减少1小时工作量(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六条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及手术医疗费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地区的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标准规定给予执行。第二
6、十七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9个月的哺乳假。(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的工资不低于岗位工资和上岗津贴的80%,6个月以上可发60虬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排女职工工作
7、。(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的休假。(三)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第二十九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十条参保女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相应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生活津贴及手术医疗费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地区的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执行。第三章合作与监督第三H一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通过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审核登记,报省总工会一份备案。第三十八条本专项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企业方工会方(签字、公章)(签字、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