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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
2、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152 工作认真负责;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4 体检合格;155 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
3、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
4、工作;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1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113 爆破员的职责113
5、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
6、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
7、兆;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装药前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8、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铜或木制长杆处理;f 禁止烟火;g 禁止用明火照明;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217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 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
9、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22 爆破警戒与信号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
10、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表1 地下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
11、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24 盲炮处理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
12、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
13、可重新起爆;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c 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
14、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也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245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b 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b 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247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