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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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1总则1.0.1为了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破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难题,规范和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纳入了各地专项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1.0.3本指南不适用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以及村民自建住宅等消防改造。1.0.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励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基础上,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1.0.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的防

2、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从其规定。1.0.6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1.07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内容可按本指南执行,其他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改变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应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2.0.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动用房、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0.3鼓励城镇

3、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运用物防、技防措施,强化消防管理来满足消防安全需要,探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3总平面布局3.1 防火间距3.1.1 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应结合现场情况采用不可开启的防火窗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窗(门)等措施。3.1.2 相邻两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防火间距维持现状。1相邻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2建筑对应部位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3建筑对应部位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当不满足上述任一条

4、件时,采取下列技术措施:1应在两栋住宅建筑之间分散布置不少于2具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2应在住宅建筑户内设置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3户内宜配置一套轻便消防水龙。3.2 室外疏散通道3.2.1 城镇老旧小区在首层应设置直接通向宽敞地带或市政道路的室外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3m。4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4.1 建筑构造4.1.1 住宅建筑新增或更换的、用于建筑结构加固的构(配)件,以及替换相同功能的构(配)件,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原构(配)件,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保留的建筑构(配)件可维持现状。4.1.2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隔)墙,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

5、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1.3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外立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可维持现状。4.1.4 当两座住宅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时,相邻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4.1.5 住宅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4.1.6 住宅建筑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以及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1.7

6、 住宅建筑内部电缆桥架、电缆管道等在穿越楼板、分户墙、防火隔墙、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要求。4.1.8 住宅建筑增设的油烟管道或公共烟道不应贴邻敞开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口布置。4.1.9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住宅的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需要。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及其电气线路不应直接安装(敷设)在可燃物体上。4.2 安全疏散4.2.1 单元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开向楼梯间的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7、。3建筑高度大于33m,但不大于54m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4.2.2 建筑高度不大于33m的内廊或封闭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3m的内廊或封闭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3m的敞开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4.2.3 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4.2.4 疏散楼梯间需由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增封闭楼梯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封闭楼梯间应能自然通风;4封闭楼梯间不能

8、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具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直灌式正压送风系统:1)同一楼梯间采用两个送风口送风,送风口之间竖向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2)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送风机安装在室外时,确有困难无法设置专用机房的,可设置于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且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3)送风口不应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4)送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4.2.5 疏散楼梯间需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9、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4.2.6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住宅部分应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住宅部分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7 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5灭火救援设施5.1 消防车道5.1.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统筹规划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系统、停车位和公共绿化空间等,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

10、通行需要。5.1.2 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5.1.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住宅建筑,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其间距不宜大于80mo5.1.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5.1.5 城镇老旧小区的消防车道不能满足第5.1.4条要求时,可按照建设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可通过拆除周边违章建

11、(构)筑物、借用相邻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等方式解决。消防改造不得降低现有消防救援条件。5.1.6 消防车道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障碍物。5.2 微型消防站配置5.2.1 城镇老旧小区应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关规定。5.2.2 城镇老旧小区确无法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所在社区宜联合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在社区微型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1道路净宽度为3-4m时,配置小型消防车;2道路净宽度为2-3m时,配置消防摩托车。6消防设施6.1 消防给水设施和消火栓系统6.1.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多

12、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宜采用市政消防给水。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宜按现行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的有关规定执行。6.1.2 城镇老旧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宜小于2.0ho6.1.3 城镇老旧小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住宅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51/S;3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s-151s计算;4距离住宅建筑30m范围内无消防车道时,应在住宅周围增设室外消火栓,以满足火灾扑救的需

13、要;5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时,应有明显标识。6.1.4 城镇老旧小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2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建筑高度(m)消火栓设计流量(1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s)21h27525275420410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设置的干式消防竖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2)干式消防竖管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3)干式消

14、防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4)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的建筑外墙上,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4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室内消火栓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O6.1.5 当住宅建筑户内配置轻便消防水龙时,轻便消防水龙应安装或放置在便于接管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轻便消防水龙XF180的规定。6.2 灭火器6.2.1 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应在每层公共部位设置不少于2具IA的手提式灭火器。6.2.2 灭火器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部位),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

15、,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o灭火器箱不应上锁。6.2.3 灭火器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6.3 火灾探测报警631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3.1 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小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等非居住场所内,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6.3.2 距离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外墙30m范围内无消防车道时,该栋建筑的户内应设置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6.3.3 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7用电安全7.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7.1.1 城镇老旧小区的室外架空线路改造应同步实施,有条件实现全缆化小区可结合道路同步改造,实现电力、通信线路埋地敷设;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耐腐蚀的桥架或刚性塑料导管将线路集中敷设,并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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