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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标30871)提到了若干个区域:禁火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固定动火区、生产装置区。有些企业不能准确区分这些区域,影响了标准有关要求的正确落实,易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一、禁火区国标30871中“禁火区”一词出现在动火作业的定义中:“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但标准没有给出禁火区的定义,部分企业也没有准确理解禁火区究竟是指什么区域。禁火区可以理解为禁止随意动火作业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如果需要动火,则应履行许可手续,办理动火作业票方可动火。对于如何划定禁火区,标准也没有给出具体要求,企业可根据
2、实际情况来确定。大部分企业的禁火区范围相对较宽泛,一般将生产装置区全部划分为禁火区。部分企业设置二道门等方式,将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生活区隔离开来,生产装置区内所有区域则全部被划分为禁火区。禁火区不等同于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后者,即禁火区一般包括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防爆区、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有企业这么认为: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所以动火作业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这是对禁火区的不准确理解。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但属于生产装置区,即为禁火区,在此处动火作业可能没有爆炸的风险,但依然有引发火灾的风险,依然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对于生产装置区含有预留建设用地的,企业也可在
3、风险辨识的基础上,视情况将预留建设用地不划为禁火区。企业应在有关制度中对禁火区范围予以明确。国标30871中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定义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与国标30871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国标50016.国标50160.国标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相比,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易燃易爆场所,同时增加了可造成爆燃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可造成爆燃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在企业内部比较容易确定,但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在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很多。除了易
4、燃易爆场所外,其他场所几乎都可能存在引发火灾的可能,把企业所有场所全部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部分是特级和一级动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便于实际管理。所以,企业不能将所有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全部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对各场所进行深入的风险分析,将可能发生严重火灾,或发生火灾后可能会进一步释放可燃有毒气体,并继而可能再次引发人员中毒、爆燃风险的场所,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对于只可能引发一般火灾的场所不必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企业应制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清单,以便于各单位准确把握动火作业等级。三、固定动火区国标30871中将“固定动火区”定义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
5、的区域J定义首先明确了固定动火区肯定不能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但固定动火区可以设置在禁火区内的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也可以设置在非禁火区即行政办公生活区的某一位置(如检修厂房内、某一室外检修场地等)。设置在禁火区内的固定动火区,应满足标准第5.5.2条关于固定动火区设置的条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的距离要求。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作业可不需办理动火作业票。因固定动火区内检修用电气设备使用频繁,正常情况下也可不必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但应对固定动火区内的电气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但对于高处作业、吊装等作业,建议严格按国标30871有关要求,履行许可手续,办理安全作业票。四、生产装置区国标30871中多次提到生产装置区,生产装置区界定范围可以参考国标50160中关于装置区的定义: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标准第5.5.2条“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中的生产装置区也可以理解为生产区;“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可以理解为位于生产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可能相邻但满足距离大于等于30米等要求的固定动火区。在部分企业的制度中,生产装置区与禁火区是等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