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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万州区农业局文件万州区供销合作社万州合经办发20XX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龙宝、天城移民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农业局、供销合作联社、江南新区农办: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本工作规范转发各地,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你们也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开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内)
2、。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报: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农经处送: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发20XX1号文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决议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
3、服务,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其联合会、联合社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万州辖区内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各开发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专业合作组织自主管理与业务指导部门规范指导并重的原则,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条依照万州委办20XX4号文件精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合作组织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协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制订政策措施,并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区、开发区供销社联社依照其职能职责,指导好依托基层供销社兴建的“两社”的规范化建设。区、开发区农业和供销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农村合
4、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第五条实行属地原则,明确指导、监督部门。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指导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各级农经机构;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区、开发区供销联社负责业务指导。各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各专业合作组织应主动接受当地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及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主管理,一户一票。3、坚持“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以成员服务为手段,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4、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的原则,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利润最大化。5、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入退自由,盈余返还。第七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一律由其所在乡镇(街办)农经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成员范围在本乡镇政府(街办)内的,由乡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备案;其成员构成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批准,并报区农业局备案;其成员构成跨开发区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审核,由区农业局批准,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其成员构成在开发区内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开发区供
6、销联社审批,报区供销社备案;其成员构成跨开发区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办公所在开发区供销联社审查,区供销社审批,并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凡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各专业合作组织可按照出资规模、成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自主选择所有制实现形式,向工商部门登记,名称叫合作社;向民政部门登记,名称叫协会。第九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新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其成员一般不应少于20户,且必须以农民为主,非农民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0%。第十条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
7、组织,必须参照农业部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或重庆市农业局推荐的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协会示范章程(试行),制定本组织的章程。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参照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推荐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章程(试行),制定本组织的章程。专业合作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2/3以上出席会议成员通过,并报其成立时的审核、批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1、成员大会是专业合作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当成员超过60户时,可设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责,成员代表一般按居住地点每35户选一户。2、理事会是专业合作组织的执行机关。其理事由成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8、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应从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名额本着精简高效原则,依照成员多少在313名的幅度内确定。理事会下一般应设办公室、财会服务部、技术服务部、购销服务部,其工作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3、监事会是专业合作组织的监察机关。其监事由成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应从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名额依照本着精简高效原则,依照成员多少在39名的幅度内确定。4、当组织成员超过120户时,可设置成员小组,其成员小组数量由成员(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当乡镇(街道)内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超过500户或跨乡镇(街道)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超过300户时,
9、可报经行业批准成立的单位同意,并报原备案单位备案后,设置本组织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叫分社或分会。专业合作组织要尽量减少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以兼职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本组织内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或工作人员。招聘人员要注重为成员办事的公心、较高学历、实践经验等因素。鼓励各级农经、农技、供销社的技术管理干部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误工补贴应由理、监事会共同制定,并报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专业合作组织应紧紧围绕“提高产量、优化品质、广辟销路、增加收入”的宗旨,积
10、极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主要包括:(1)代购供应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生产资料;(2)开展信息服务活动,制定并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改善和引进优良品种,做好产品病虫统防统治工作;(3)开展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成员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4)为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贮藏、加工和销售服务;(5)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金互助服务;(6)协调安排成员的种养殖计划,处理成员与加工、销售实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结成利益共同体;(7)协调成员与销售商之间的矛盾,维护生产者与销售商双方的利益,反映和解决产品技术困难和买难卖难等问题;(8)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第十四条开展生产资料统一
11、代购服务应坚持内部性、微利性原则。第十五条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方式可多样化。专业合作组织对成员的产品可以以产地市场价先行收购,统一品牌、统一质量标准、分级包装后,再投放市场;也可以统一收储加工后统一销售;还可以作为成员生产户与购货商的中介组织,统一制订指导价格,专业合作组织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收取额度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民主议事决策、年度决算盈余返还、成员管理、岗位目标考核、档案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专业合作组织应积极组织本成员产品参加区、市、全国的农展会、农博会,也可自行组织产品推介会,尽力把本组织
12、的产品打出品牌、名牌。第十八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参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按月记账,定期公布,每年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不少于2次,成员有权查询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同时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专业合作组织每季首月5日前分别向当地业务指导部门报送上季末科目余额表,当地业务指导部门每年7月8日、次年1月8日前分别向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6月和12月科目余额,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6月和12月科目余额。年度收益分配表的报送:专业合作组织于次年1月8日前分别报送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当地业务指
13、导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汇总分别送报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2日前汇总分别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区农业局、区供销联社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已的汇总上年12月科目余额和年度收益分配表报送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九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实行年度决算分配制度。凡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均应按会计年度办理年终决算分配。年度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15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3、提取510%的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4、提取不低于20%的风险金,建立风险基金;5、股金分红,分红率一般不得超过股本金10%,分红率超过股本金10%的
14、应事先征得当地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6、利润返还不得低于盈余的30%。每年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政府扶持资金、其他组织和个人赠予的资产不得用于分配。第二十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股金制度。可以是现金股,也可以是实物股或无形资产股。筹集股金总额和每股金额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每股金额宜小,认购面宜宽。每个成员均应积极认购股金,但每户成员认购的股金额不宜超过本组织股金总额的10%,否则应事先征求当地农经部门的同意。成员股金经理事会批准可在内部转让。第二十一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完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1/4
15、成员或1/3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成员同意,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成员同意;理事会和监事会须分别有2/3以上理事或监事出席才能开会,且出席会议2/3以上理事或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会和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无论召开何种会议、作出何种决议,均实行一人一票,应将各种意见记入会议书面记录,以便备查。第二十二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制定科学的成员管理办法,明确成员加入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以及成员退出、除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等。第二十三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成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对成员集中科技培训不得少于2次,并积极开展现场技术观摩活动。第二十四条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对本组织模范成员和管理人员可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理、监事成员试行年度考评制度,年终依照年度考评制度,经全体理、监事成员互评确定当年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对考评等级为不称职者,可由理、监事会作出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也可由理事长提请成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连续两年考评等级为不称职者,可由理、监事会作出决定,罢免其职务。其考评结果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