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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 学校(幼儿园或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XX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镇路号。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
2、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X、X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三) 学制;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五) 办学规模; (六) 招生区域; (七) 其他。第三章 组
3、织管理体制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罢免、增补理事;(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4、(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园长、培训中心主任)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X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
5、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园长、培训中心主任);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6、;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7、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园长或培训中心主任)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园长或培训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
8、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园长、主任等)第二十六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
10、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
11、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
12、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13、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
14、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