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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规范0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的总体要求、服 务机构准入条件、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服务 对象、服务 流程、服务要求以及服务监督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设和服务。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0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家庭养老照护床位home
2、-based care bed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 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居家享受类似机构照护服务的养老 模式。注: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组织等。04总体要求4.1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适用的原则。4.2 根据每位老年人个性化需求确定其适老化改造与服 务内容。4.3 充分整合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养老照 护床位服务。05床位建设要求5. 1机构准入5.1.1 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有两年以上运 营经验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或群体信访事件。5.1.2 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宜选 在老年
3、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5.1.3 应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并明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工作的专(兼)职负责人。5.1.4 应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 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 医疗服务,具备24小时上门服务能力。5.1.5 配置满足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包 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坐便器等基础服务设备;医药箱、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具有无线 (蓝牙)传输功能的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的体检设备、 雾化器、制氧机、医用充气气垫等其他设备。5.1.6 宜根据服务需要配备无障碍汽车、爬楼机、护理 床、洗浴床等。5.2机构管理5.2.1 制度建设5
4、21.1 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要求、 服务质量跟踪回访等。521.2 .2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开支项目,凭证、 账簿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政府补贴、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 用,有详细使用记录。521.3 .3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录、培训、考 核、奖惩、辞退等管理要求,完善服务人员上岗程序和岗 位工作职责。521.4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及时汇总、分类和 归档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记录、安 全风险告知 书等资料,并做好老年人资料的保密工作。521.5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和投诉处理程 序。522信息化
5、建设5.2.2.1 应具有支撑信息平台运行的安全可靠的信息化 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数据库、网络等。5.2.2.2 计算机设备应保证交换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应 配备防火墙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5.2.2.3 信息化系统应能提供全天24小时电话、网络受 理服务,服务接通率不低于905.2.2.4 应遵循统一的业务、技术、数据标准,具备接 入所在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功能,实现与业务主管部门 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业务协作。523风险防控5.2.3.1 床位建设数量应与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相匹配。 宜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纳入机构综合责任险保障范围。5.2.3.2 应制定医疗护理风险管理方案,并为老年人制 定
6、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 时宜有家庭照料者在场。15.2.3.3 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2.3.4 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方案,通过公告、 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家属开展科普宣教。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依据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动态调整家 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要求,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及业务主 管部门。5.3服务人员5.3.1 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人 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且持有健康证。5.3.2 养老护理员应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持 有健康证。5.3.3 与床位配套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5.3.
7、4 上门服务人员应掌握与老年人沟通技巧,热情周 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不应使用蔑视语、烦躁语、无 称呼语等不礼貌用语。5.3.5 上门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在指定位置佩戴工牌, 工牌应有养老机构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名等信息,字 体字号易于老年人识别。06服务对象6.1.1 申请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老年人应符合当地市级 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宜优先保障高龄、失能、残疾、计 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能力完好老年人 以及重度失能需要专业机构持续照料的老年人不宜申请家庭养老照护床位。6.1.2 老年人应同意在其家中进行适老化改造并配置适 当智能化设备,家居环境能确保上门服务人员安全、有效 开
8、展工作。07服务流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流程见图1标引序号说明:Y 符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设置条件;N不符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设置条件。图1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流程图08服务要求8.1 床位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名单, 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8.2 评估8.2.1 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 联合医疗机构共同评估。822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依据MZ/T039的要求,评估确定老年人护理等级; 家庭照护现状; 居家环境(安全性及舒适性); 康复辅助器具需求; 居家环境特殊安全需求。8.2.3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机构根据
9、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制定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计 划与方案。8.3 签约8.3.1 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服务计划和 方案后,签订服务协议,首次协议期限不低于6个月。服务 协议模版参见附录A。服务协议应至少约定以下内容:服务内容及时长;服务收费;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8.3.2 机构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 应提前告知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以补 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8.3.3 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老年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签字确认。8.4 登记机构应按照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登记手续,
10、建立老年人服 务档案及健 康档案。8.5 居家改造8.5.1 机构应依据评估结果,以“一户一案”为原则, 依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制定改造方案。8.5.2 改造前应征得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签订 改造知情同意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改造内容; 改造用途; 改造费用承担方。8.5.3 适老化改造内容可参考附录B适老化改造项 目、。其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854智能化设备的配置可参考附录C基本智能设备配 置项目:设备均应能实现远程监控,数据 实时反馈至家 属手机APP以及机构后台信息系统。8.5.5 改造工程结束后应组织工程验收,并记录存档。8.6床位服务8.6.1 服务
11、内容8.6.1.1 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过平台对老年人24小时监护,每天早、晚通过 平台查房两次,接受老年人24小时咨询;通过智能设备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及活动情况,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远程响应;通过智能系统提醒并确认老年人按时服药;一一通过智能监测仪对老年人活动进行监测、摔倒自 动报警。861.2生活照料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清洁卫生照料; 起居照料; 饮食照料; 排泄照料; 体位转移照料。86 1.3康复保健服务康复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防保健;认知感官训练;肢体康复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吞咽功能训练;康复咨询及指
12、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8.6.1.4 医疗护理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立健康档案;一一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包括体温、体重、血压、呼 吸、心率、血糖等;常见病多发病护理、用药照护。8.6.1.5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8.6.1.6 家庭照料者指导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专业技能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日常护理安全; 护理操作技巧; 急救处理知识。8.6.2服务要求8.6.2.1 机构应根据服务计划及服务协议,制定每月具 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并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按时为老 年人提供服务。8.622每日上门服务频
13、次不少于1次,月累计时间不少 于30小时。8.6.2.3 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35796的要求。8.624服务过程应在指定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8.7跟踪8.7.1 机构应定期监测服务质量,评估老年人身体机能, 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与服务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 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签约。8.7.2 跟踪监测过程中对不再适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 务的老年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服务或协助其转入 养老机构。09服务监督管理9.1 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渠道Q9.2 机构应建立定期评价改进机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 服务质量定期督导,也可请第三方对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9.3 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9.4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 管及奖惩机制。当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予以警告、惩罚直 至退出:发生服务安全较大事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滑;存在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