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乡镇安全生产安监工作系列制度很全很实用30页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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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管“一岗双责”制度 一、乡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和乡属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班子成员既要分管业务,又要对该行业的安全工作负责。二、乡党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乡长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二)进行班子成员分工,确定各自工作职责。检查督促各业务分管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情况;(三)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预案和重大问题,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四)每季度带队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2、;(五)主持研究处理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六)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三、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二)具体部署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适时组织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五)指导工作人员完善各种工作资料,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性督查和考核奖惩工作;(六)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组织带领所分管的办公室人员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本行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督促所管理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三)指导做好分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会议记录、检查

4、记录、督查记录、执法记录、隐患台账以及相关照片资料;(四)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事故抢救工作。五、各站所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安监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在乡安监办的监督指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每月至少1次到基层一线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业务范围内各种安全隐患并实施整改,做好相关文字和图片记录,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六、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村、社区对安全监管实行辖区负责制,必须切实履行宣传教育、安排落实、警告劝戒、消除隐患、报告处置等职责。七、各村驻村领导对各自包村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5、工作不过问、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负连带责任。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制度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管工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进行,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召集,乡主要领导、安监办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研究安全监管的日常性事务。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长召集,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城建办、农村公路办负责人和安监办、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还可邀请村(社区)、乡属单位负责人、辖区企业负责人参加相关会议。三、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由安监办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本

6、单位请假人数超过3人的,应延期开会。外单位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另派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参加。四、会议召集人应提前确定好议题、议程,明确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到准备充分,确保会议效果。五、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主动建言献策。安监办要负责做好会议的全程文字记录,并保存图片资料。会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汇报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下一阶工作的基本思路;(二)研究事故多发地点、多发领域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主要症结和薄弱环节,探讨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和应对措施;(三)

7、逐行业、逐领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各问题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员;(四)研究确因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问题;(五)研究安全监管工作的创新性举措,讨论并制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六)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六、安全管理会议的参会情况,纳入村(社区)全年目标考评考核。单位职工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迟到、早退者,实行会后补课和通报批评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一、 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分管领导每月要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社区)、学校、医院、集中居住点、敬老院、滑坡点、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施工企业等进行1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安监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

8、监管工作进行督查。二、安全检查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独立检查,通过查看记录、提出质询、现场查勘、走访问询、暗查暗访等方式,按照行业安全标准进行全方位检查,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必要时要录像取证。三、对各村(社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及制度建立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救援物资准备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四

9、、对各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五、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发现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小安全隐患的,要当场指出,并填发安全生产检查告知书。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地段存在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填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在整

10、改期间,实行跟踪监督,整改期满逐项进行复查验收。六、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对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通过约谈单位负责人、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各村(社区)、学校、医院、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

11、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重大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向乡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三、各行业分管领导必须每月组织安排一次对本辖区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巡查,对各单位开展隐患自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及督促,并作好记录。巡查中新发现的“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四、“重大隐患”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重大隐患管理小组。负责掌握本单位“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适时进行安全评估,并落实专人24小时监控。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准备

12、好救护装备,加强安全教育,组织模拟救援演练。制定“重大隐患”整改(管理)方案,尽早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任务。五、乡人民政府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承担监管责任,设立由乡长为组长的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辖区内“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建立监管台帐,健全“重大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制;审查应急预案,对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六、“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由隐患单位负责筹集,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一定支持。七、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监管单位要书面报请县安监局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同意结束监管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存在的问题

13、,并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八、在“重大隐患”出现险情时,乡政府要实施紧急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组织人员施救、征用物资和设备、实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紧急排除险情等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抢险工作。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为紧急抢险提供支持和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和干扰紧急抢险工作。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未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未登记建档、未评估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监控、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要求进行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的,将上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

14、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一、本乡域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滑坡事故等)应及时报告。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可直接报乡政府办公室;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大致核实信息概况的基础上,第一时间电话向乡政府办公室报告,需要抢救的,应第一时间请求120或110、119协助;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对造成有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严重的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发生火

15、灾、交通、建筑施工、急性中毒等事故时,还要立即分别向消防、交警、经信委、建委、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三、若发生事故,在电话报告之后,要随后补办书面材料,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措施;事故处理期间,要每日书面报送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取得的成效等;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2天内,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救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原因调查、善后处理、网络舆情处理、事发地民情稳定等情况)。四、乡政府要做到24小时值班,若遇突发事故,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充当事故临时总指挥的角色,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事故信息联络。乡政府办公室电话:电话对外公开。五、乡安监办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六、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信息的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后果,将依法从严重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乡党委书记或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安监办、业务办公室、辖区村(社区)、责任单位积极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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