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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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也会临时救珈安毡佝/(猊求爸见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平远县居住的港

2、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平远县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

3、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六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平远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

5、情形:(-)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所在户口簿;(二)有效期内的家庭成员二代

6、身份证;(三)家庭基本情况及书面授权查询核对材料。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

7、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第九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四章审核审批第十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第十一条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第十二条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镇人民政府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

8、助档案。第十三条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平远县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第十四条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平远县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一般程序:(一)审核。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

9、、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平远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梅州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镇人民政府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10、书和核对报告(结果)。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二)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三)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

11、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IOOO元的小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第十六条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受理机构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

12、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十七条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原则上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1救助对象无社会保障卡账户或无法确定其社会保障卡账户的;2 .救助对象无民政部门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无法确定其指定银行卡账户的;3 .救助对象身体

13、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卡存款的;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

14、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第十八条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平远县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第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平远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六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三)社会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四)其它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救助资

15、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镇公共服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县民政局。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二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第二十四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

16、政策,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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