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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2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4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5第五章 招標8第六章 決標12第七章 履約管理15第八章驗收17第九章附則19(附件一)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21(附件二)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8(附件三)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要點45(附件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47(附件五)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49(附件六)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49(附件七)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50(附件八)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53(附件九)
2、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54(附件十) 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55(附件十一)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56(附件十二)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59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八號函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八七九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七九二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一四一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四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六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三一二一一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北府工採
3、二字第0940005825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500008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3658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情形,認定適用範圍:(一) 採購經費經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者,全部適用。(二) 法令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應依本規範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三、 本縣各機關
4、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法令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http:/.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中,可取得:1 政府採購法。2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3 子法及相關規定。4 逐條釋例。5 相關解釋函。6 採購手冊及範例。(二) 自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 cop.tpc.gov.tw/cop/)中之法規天地中下載:1 臺北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4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5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5、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6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7 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子法及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投標須知範本。2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3 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4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5 結算明細表。6 驗收紀錄。7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二) 自本府知識管理系統ePortal網站(http:/ portal.tpc.gov.tw)輸入本府、
6、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1 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招標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緊急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及臺北縣政府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標準作業程序。2 水利局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三) 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 cop.tpc.gov.tw/)中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中下載:1 代辦招標收退件表。2 採購案概述表。3 代辦採購委託書。4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須知。5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6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評選投標須知範.本及
7、邀標書範例。7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8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9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0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1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12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13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範本。14 投標廠商資格範例。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工程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pcc.gov.tw)之工程技術之工程技
8、術整合中:1 於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中,可取得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2 於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3 於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4 於標單電腦檔作業可取得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二) 於工程會網站(http:/.pcc.gov.tw)之法令規章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三) 於工程會網站(http:/.pcc.gov.tw)之下載專區之工程管理相關資料下載中,可取得:1 品管人員登錄表。2 品管(或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操作說明。(四) 自本府ePortal網站(http:/porta
9、l.tpc.gov.tw)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之委託技術服務應注意下列程序規定:(一) 依本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委託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公開評選。至於辦理非屬工程技術服務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亦請本縣各機關參照辦理。(二) 依本規範第4點第2款第2目之臺北縣政府公共服務
10、設施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準作業程序確定規劃之內容。(三)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四)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本縣各機關應取得該建築物之綠建築標章。其規定詳如內政部訂頒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依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七、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之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標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
11、表辦理。八、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優良廠商發給獎金額度上限如下。採購標的非屬技術服務者,發給獎金額度亦可參照下列標準,惟應先徵得主(會)計單位之核可:(一) 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二) 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三) 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委託技術服務,本縣各機關應依其規定要求技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簽證:(一)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
12、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三)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四)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五
13、)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六)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七) 其他法令要求者。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十、 預算經費編列:(一) 本縣各機關編列設計、招標至施工履約達一年以上工程採購之預算時:1 建議僅先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包括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費用),於覓妥技術服務廠商;設計完成時,再行辦理追加工程採購預算。以利預算執行。2 如該工程之施作有必須性;必須於年度開始時,即確定預算者,亦應考量該年度可執行之能力,切實編列。該年度可能無法執行完成之部分,以繼續性經費方式,逐年編列。(二) 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
14、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三) 前款之採購建請預計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列入得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計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四) 辦理繼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宜於採購時,訂定跨年度之履約期間(如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底),可避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但應於契約中加註如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代表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五) 費用編列標準:1 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2 間接工程費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附件一)規定。但品管費用編列標準,依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二)規定。3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附件三)規定。4 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件四)規定。惟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附件五)之免徵收規定。十一、 預算書圖之編製:(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辦理採購。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