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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浙江建筑类企业资质升级标准及杭州资质代办流程浙江企业企业资质代办首选杭州华夏优职一、资质申请与许可(一)资质申请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能够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 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 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与清单详见附件1、2)。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2 .企业能够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者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质。3 .企业能够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
2、务资质三个 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5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能够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 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能够作为其工程业绩申 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参照表见附件3。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 求办理。(二)许可权限1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 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
3、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 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2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 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
4、专业承包二级与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 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3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 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三)许可程序与期限L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
5、后上报。3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 .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 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 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同意社会监督。5 .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 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6、同级有关专业部 门审核,有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 .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 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 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L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 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 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根 据。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 有疑义的,能够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
7、原件与证明材料,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9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储存5年。10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 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与要紧人 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11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等有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公布平台(下列简称公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公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 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公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 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2
8、 资质标准要求的要紧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平台的公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未公布的企业要紧人员将不予认定。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与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二、资质证书的连续与变更(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 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5),由资质证 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含1个正本与 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一致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 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六)
9、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 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连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 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 办理的除外)。(七)资质证书变更的有关规定1 .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 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2 .其它内容变更(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 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10、;(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o3 .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4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与跨省变更等事项,企 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者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 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市(2014) 79号)有关规定办理。(八)资质证书的连续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 径申请
11、资质证书有效期连续。企业净资产与要紧人员满足现有资 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连续之日起计算。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连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连续的 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 应资质连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 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 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连续申请的,其资质 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
12、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 资质重新申请。三、监督管理(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含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 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与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与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 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 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与要紧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 件与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 另行制定。(十一)企业应当同意资质许可机关,与企业注册所在地、 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
13、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 监督管理。(十二)关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 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 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14、需 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 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 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十四)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 期。(十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 内按照规定与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下列简称换证)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 行发文通知。(十六)对企业资产、要紧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 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 效期为5年。自2
15、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自行失效。对企业资产、要紧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 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 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连续的,按原标准 执行,连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十七)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 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 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
16、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 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 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 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L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 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 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 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2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 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3 .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