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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具体措施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管理,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根据XX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牵头组织以局机关名义召开且要求各市、县局相关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不包括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周工作例会、处(室)务会议、直属事业单位内部研究工作会议和党内生活会议。第三条全
2、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全区药品监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综合处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业务会议由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综合处提交下年度会议计划,并逐项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计划申请表(附件),由综合处编制年度会议计划草案,提请局务会议审定。第四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须由主办处室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局务会议审定。分管局领导对会议数量、质量、效率等负主要责任。第五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会期一般不超过2小时,最多不超过0.5天,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
3、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8%以内。会议场所一般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到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经费不超过460元/人天的定额上限。各类业务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确需集中开会的,会议场所一般安排在局机关会议室,会议经费不超过140元/人天的定额上限,且不得产生住宿费。第六条会议费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报销完毕。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计划申请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版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会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会议经费不予报销。第七条各业务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组织行政相对人参加的监管工作例会、企业负责人约谈会等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报综合处备案。第八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计划申请表附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计划申请表会议名称召开会议的理由及会议内容(议程)年月日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室盖章)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天数会议人数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综合处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局长或局务会议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