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四川省林业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四川省林业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doc(2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四川省林业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和有限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XX88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
2、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二、清理范围凡在20XX年5月1日以前,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我厅制发的,以及我厅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包括省委及其办公厅、省高院、省高检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涉林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清理范围。包括意见、决定、规定、批复、纪要、函件、通知、通告等。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定义,是指“我省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根据这一定义,要确定一个文件是否
3、属规范性文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4个特性:第一,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文件。对只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和事务管理的文件,就不是规范性文件。第二,权利和义务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对不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件,就不是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涉及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前一种情
4、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权利义务”。第三,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
5、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第四,反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综上所述,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权利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这“四性”,就是规范性文件。请各处(室、局、站、中心)按照这个标准,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三、清理原则和标准(一)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6项原则,确保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1、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
6、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职权法定,不仅实体合法,程序也要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实现立法的目的和要求。3、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要依法
7、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5、诚实守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言必信,行必果。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清理标准1、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制定该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依据、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厅领导审批
8、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下同)后,交由省法制办重新公布实施。2、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后重新公布;(2)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该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和起草说明,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厅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后重新公布实施: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超越制定文件权限,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9、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被明令废止的,则应当相应予以废止;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
10、者制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的,应当宣布失效或者废止。四、清理方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遵照下列方法进行清理。(一)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后,送厅领导审议,报省政法制办审核,由省政府决定;(二)以我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后,报厅领导研究决定;(三)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
11、单位)负责清理。以我厅为主办单位的,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经征求其他参与制定机关意见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厅领导研究决定。五、清理工作时间和步骤安排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XX年5月上旬开始,至20XX年10月底前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动员阶段(20XX年5月上旬至5月中旬)。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清理工作目标,分解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人员和责任。(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5月中旬至10月中旬)。厅各处(室、局、站、中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12、,全面展开清理工作。1、以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庢、局、站、中心)将填好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及其电子文本于6月底前送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经厅领导审议后,由政策法规处于7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2、以我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我厅主办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局、站、中心)将填好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及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和修改说明(含电子文本)于9月底前送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经厅领导审议决定后,由政策法规处于10月中旬前,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公布
13、。对于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处(室、局、站)必须在20XX年4月1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的程序修改并报省法制办统一公布完毕,对未经省法制办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20XX年4月1日后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三)验收总结阶段(20XX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厅各处(室、局、站、中心)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送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我厅清理工作总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省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全省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鉴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14、且时间紧、要求高,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我厅决定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厅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倒计时方式作出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本次清理工作任务。(二)精心组织,认真清理厅机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清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实施。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基础
15、数据库,形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三)强化协商,扎实推进厅领导小组将根据清理工作的实际,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协商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沟通。附件:林业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 罗增斌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 包建华 (办公室主任)余蜀峰 (政策法规处处长)成 员: 孟宏伟 (绿化造林处处长)范成绪 (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熊北蓉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龙先华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朱 涛 (森林公安局局长)唐代旭 (计划财务处处长)赵 琛 (科学技术处处长)王鸿加 (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聂 平 (省天保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徐学勤 (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吴春艳 (省林木种苗站站长)朱福华 (省森防检疫总站站长)附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