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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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明 确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 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与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下列简称“重大决策”)包含下列事 项:(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的委托,由本局负责起草地方 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进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三)制定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局起草、提请市 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或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四)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2、障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资金安排;(五)研究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 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全市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重要政策措施;(七)限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笫三条本机关行政首长与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通常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 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 本规定。第四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 实

3、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的进展趋 势,符合社会进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与本机关决定相结合,表达与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进行,正确 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 家利益,有利于构建与谐杭州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全 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第六条 局重大决策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或 者新闻媒体等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七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集体

4、讨论 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决定。 需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决定的,按照本机关局长办公会与局务 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第八条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 权。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第九条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 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第十条 局有关处室(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局重大 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能够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 或者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有关专业性工作。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

5、策事项,并提供 综合服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章方案准备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 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与建 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或者调研汇报提纲)与决策备选方案。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者存在争议 经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公众、专家 或者部门的不一致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施行效应的预测。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

6、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 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决策事项,可使用报刊、 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局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 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四章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前,应 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早送其他局领导批阅。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审议前, 应当先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六条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的局

7、重大决策事项 议题,由局长确定。第十七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 当报送下列资料:(一)决策调研报告(或者调研汇报提纲)、决策备选方案及说 明;(二)所征求的意见与建议及其采纳情况;(三)需要专家评审的,应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应有风险预测报告与防范预案;(五)国内外有相同或者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上述送审资料,应当按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规定的资料报送 时间与要求报送局办公室。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局重大决策事项,务必

8、遵 守下列规定:(一)有三分之二以上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 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在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首长能够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一致意、修 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 不一致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 改的,由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 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

9、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 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条 行政首长通常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行政首长也能够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者综合推断作出决定,但应 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下列要紧内容:(一)重大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 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重大决策事项与要紧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构成人员的意见与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要紧分歧意见;(六)行政首长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的有关 规定,

10、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含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 录、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与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 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与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 与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与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五章决策执行笫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 与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单位)与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分管 领导配合。第二十五条 有关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 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

11、 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第二十六条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处室(单 位)应当进行决策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及时报告行政首长与分管 领导。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将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或 者局务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室)与机关党委负责本机 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与局工作 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并及时向局长与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 项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能够向局办公室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

12、中,发现本机关重 大决策因不可抗力或者所依靠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 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报告,并书面 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行政首长能够根据执行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 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 首长能够直接作出决定,但务必记录在案。第三十条行政首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本机关重 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处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 缺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本机关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 有

13、关法律法规与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杭州市人力资源 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决策执行处室违反本办法,导致本机关重大决策不 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杭州市行政执法 责任制规定、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 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或者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权责 统一,促进依

14、法行政,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 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 管理职能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 员。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 过错有权投诉、举报。第六

15、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七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者公开道歉;(三)给予通报批判;(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者停职;(五)责令辞职;(六)行政决策行为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追究方式,能够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第八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要紧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者 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缺失或者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员;(二)要紧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未履行或者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缺失或者者后果负 直接领导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缺失 或者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九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 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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