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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氨基酸车间配电室管理制度目录1目的:32 .范围:33 .责任:33.1. 岗位责任带IJ332交接班制度333巡视检查制度334电气设备检修制度435作业监护制度436作业终结与送电制度51目的:规范配电室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责任2 .范围:适用于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及工作绩效的考核3 .责任:配电室负责实施3.1. 岗位责任制3.1.1. 对运行或试运行的设备、线路,值班电工监视运行,并记录数据与事故处理程序。3.1.2. 认真做好本岗位的工作,如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并对所辖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线路、电器元件的安全负责。3.1.3.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操作。3.1.4.
2、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隐患的消除和修复工作,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纪录。3.1.5. 宣传电气安全知识,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并报告上级。3.1.6. 维护电气系统的安全。32交接班制度3.2.1. 交班电工应将当班的内容、当班的未尽事宜向接班者交代清楚,当班可能或者必然遗留的事故隐患,交班电工必须向接班电工讲明。接班电工应做到对上一班的工作情况有大致的了解。3.2.2. 未完成交接班工作,当班的值班电工不得离岗,只有接班电工将上一班情况了解清楚并接受认可,在记录上签字以后,当班电工才能离开。3.2.3. 交接班的完成以接班电工的签字为界定,在接班电工签字以前所发生的一切电气事故的责任
3、由上一班承担,而签字以后所发生的一切电气事故的责任由下一班承担。33巡视检查制度3.3.1. 值班电工在工作中巡视检查电器设备、线路、元件、部位,情况符合要求及标准的,应作简要纪录,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应将处理意见或处理过程作相应记录。3.3.2. 电气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经处理恢复送电后,对事故范围内的设备,应进行特殊巡视。对电气设备存在缺陷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时,应当增加巡视次数。3.3.3. 巡视高压配电装置,应由两人进行;单独巡视高压电气设备的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公布。巡视检查过程中,不得打开闸隔门、移开或越过遮拦。3.3.4. 巡视时进出高压室时要随手关门,以防
4、小动物进入室内。3.3.5. 巡视检查时,对于易出现事故的部位或重要部位重点检查,特别是夜间巡视,特别注意接点部位有关发红、放电声或放电火花等现象以及个人的安全。3.3.6. 对于电力变压器的巡视检查,应做到每班一次,当负荷急剧变化,或变压器发生短路故障时,应增加特殊巡护。3.3.7. 电力变压器在运行中最主要的监视项目就是变压器的温度和电流。当变压器出现异常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运行。34电气设备检修制度3.4.1. 高压断路器每年小修一次,每三年大修一次;设备状况良好且使用条件较好的,可放宽到小修2-3年一次,大修5年一次,但必须利用停电机会检修主要部件。3.4.2. 新投入运行的断路器,一年
5、后应进行一次大修,以后按周期进行;故障掉闸三次以上或断路器严重故障应立即停电检修。3.4.3. 高压隔离开关,应定期停电清扫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3.4.4. 现用的6KV变压器,在不经常过负荷的情况下,10年左右大修一次;经常过负荷的3-5年大修一次,大修后要求做到线圈表面无污泥、污垢和杂质,外部绝缘和优劣程度达到一级。3.4.5. 检修低压设备时必须做到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并拆除相应控制线。对于漏电断路的试验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35作业监护制度3.5.1. 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时,应设监护人。作业人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不得兼做其他作业和事宜。3.5.
6、2. 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应由作业负责人事先指派有资质的人员接替监护,使监护工作不间断,并且双方应交代清楚有关事宜。3.5.3. 部分停电时,应始终对所有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各个部位与带电设备及带电体保持完全距离。3.5.4. 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接地部位的安全距离。3.5.5. 监护人发现某些作业人员有不正确的动作或有减少安全距离的趋向时,应立即提出纠正警告,必要时可令其停止作业。3.5.6. 设备或线路全部停电作业,一般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在部分停电,且不是全部设有可靠遮栏可以防止触电时,则一般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36作业终结
7、与送电制度3.6.1. 全部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清点工具仪表,以免遗漏在设备或线路上;检查接线及相序是否正确,被检修的设备应作试验或测试,保证动作灵活无卡、无误。3.6.2. 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及线路作周密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测试,正确无误后,召集并宣布全体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宣布作业终结后,方可送电。3.6.3. 在线路或电动机及启动设备上作业,作业终结后,作业负责人应对线路或电动机及其启动设备进行检查,如相序、绝缘电阻等,无误后方可宣布作业终结。3.6.4. 未宣布作业终结前,任何值班电工不得向施工或检修设备或线路送电。3.6.5. 作业终结,送电前应按规范对各项目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作送电处理。3.6.6. 送电后,作业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及线路,运行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