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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己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17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
2、,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H)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
4、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统一由市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第九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5、人负责,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H)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31/535-20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并实施责任追究;(六)明确专职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
6、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熟练掌握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H)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和灭火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台账,按照工作要求报送有关消防信息数据;(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和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调整后,要在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和应急救援,建筑结构有利于防火和
8、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要结合建筑改造改善消防条件。涉及破木结构文物古建筑的,整改方案要经专家论证确定。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
9、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告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十六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第十七条火灾
10、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H)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等。第三章安全评估和信用体系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估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及时通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每年至少由具有相
11、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的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重处理,并及时公开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第二十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火灾风
12、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各行业要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班
13、组)的业务指导,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火灾报警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4、。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六条对消防安全专业评估、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报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明确整改措施、期
15、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记录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验收合格后,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反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六章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保消联勤队,根据
16、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际确定联勤队员数量,配备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保消联勤队员要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承担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等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二)熟悉本单位的通道出口布局、消防设施位置、内外方位环境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H)掌握消火栓、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装备器材使用方法;(四)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参加消防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火灾事故处置方法。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保消联勤队要根据预案,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配合做好灭火救援等工作。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