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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加工与维修、电气、起重、车辆、锅炉、压力器、综合类)(下册)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新城金矿二00六年七月再 版 说 明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各个岗位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行为,矿部特重新编写、颁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我矿1982年第一次编写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编制的规程,在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过去编写的规程已经不能满足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选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原来编
2、制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矿各个岗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历经3年反复调研、讨论并进行了充实、完善和修改,现已将第三次修订的规程编制完成,并经矿职工代表组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布。本规程适用于新城金矿范围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每年都要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登记入册,进一步提高全矿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遇有与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六年七月目 录第一篇 一般规定第四篇 机加工与维修第一章
3、 机加工一、机加工安全操作一般管理规定二、机床工安全操作规程三、普通车床安全操作规程四、铣床安全操作规程五、插、刨床安全操作规程六、龙门刨安全操作规程七、滚、插齿机安全操作规程八、磨床安全操作规程九、钻床安全操作规程十、锯床安全操作规程十一、混砂机安全操作规程十二、喷灯安全操作规定十三、化铁炉(冲天炉)安全操作规程(一)修炉、修包安全操作规程(二)加料安全操作规程(三)开炉安全操作规程十四、扣箱、浇铸安全操作规程十五、清砂安全操作规程(一)手工清砂安全操作规程(二)抛丸清理滚筒安全操作规程十六、化铜(包括其他有色金属)安全操作规程。十七、锻工安全操作规程十八、空气锤安全操作规程十九、锻钎机安全
4、操作规程二十、小烘炉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一、铆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二、卷板机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三、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四、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五、等离子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二十六、木工车床安全操作规程二十七、汽车举升机操作规程第二章 维修一、一般钳工安全操作规程二、装配钳工安全操作规程三、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四、大井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五、无轨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六、修钻工安全操作规程七、采矿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八、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九、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程十、气焊(割)器具安全操作规程十一、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篇 电 气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通用电气安全规程第二节 电气作业人员“十禁止”第
5、二章 电气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 井上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一、内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二、外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三、电气安装安全操作规程四、电气试验安全操作规程五、电缆工安全操作规程六、电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七、电工仪表安全操作规程八、电动机安全运行规定:九、热工、仪表安全操作规程十、电话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十一、变配电安全操作规程十二、选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节 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一、井下电工安全操作一般规定二、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六篇 起重、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第一章 起重与车辆一、人力搬运安全规程二、起重、吊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三、汽车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四、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五、汽车司机安全操
6、作规程六、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七、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八、车辆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九、汽车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十、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一、无轨运料卡车安全操作规程十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十三、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厂房及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第三节 运行中安全规定第四节 锅炉机组运行维修安全规定第五节 锅炉的检验规定第六节 工作岗位、交接班及巡回检查制度第七节 消防规定第八节 锅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一、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二、管道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四、锅炉水处理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六、蒸
7、汽锅炉运行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七、常压生活用茶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八、低压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九、锅炉除硫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章 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 柴油机安全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篇 综合类第一章 仓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一、仓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二、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三、废品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四、氧气、乙炔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五、油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一)一般安全规定(二)井上油库安全操作规程(三)井下油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木、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一、木工安全操作规程二、维修木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带锯安全操作规程四、木圆锯安全操作规程五、木平
8、刨安全操作规程六、木压刨安全操作规程七、木型工安全操作规程八、使用木工工具安全规程九、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十、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一、沥青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维修瓦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章 其他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一、炊事人员一般规定二、制冷工安全操作规程三、缝纫工安全操作规程四、印刷工安全操作规程五、锚杆制作工安全操作规程六、洗衣工安全操作规程七、水炉工安全操作规程八、环卫工安全操作规程九、绿化工安全操作规程十、晒图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一、浴池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缓施肥厂包膜喷塔安全操作规程十三、缓施肥厂加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十四、缓施肥厂反应釜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 消防器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一、8kg手提外挂
9、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二、8kg内贮压把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三、35kg外挂气瓶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操作规程四、MTZ3型内贮压把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操作规程五、手提式1211型灭火器操作规程第五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规程一、安全帽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二、防尘口罩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三、防毒口罩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四、防毒面具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五、绝缘水鞋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六、绝缘胶鞋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七、安全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篇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
1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部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级行政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11、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矿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矿部设立安全环保专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我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正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止“三违”现象,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主要行政领导或总工程师
12、;参加设计审批(审查)和工程验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工作;按权限调查、分析、处理事故。 第五条 矿、车间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第六条 矿部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网络。第八条 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制度,带班长要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第九条 本矿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
13、)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有权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有权对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7、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8、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4、,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有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矿、车间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消除隐患,对于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书面形式上报安全职能部门,制定措施。 第十一条 矿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一)由于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二)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三)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四)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拖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五)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离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