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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督办制度所有事故隐患除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外,还需同时明确隐患治理督办和验收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对正在进行治理的事故隐患实施治理过程监督,对治理进度进行督办,以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尽早消除,实现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一、主要负责人发现C级和D级由安全管理科进行督办,B级隐患由分管负责人进行督办。分管矿领导检查发现的C级和D级事故隐患由分管职能科室进行督办,B级隐患由本人负责人进行督办。科区队自行发现的C级和D级隐患由科、区队进行督办,B级隐患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班组、岗位发现的C级和D级隐患由班组进行督办,B级隐患逐级进行上报至分管领导
2、,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二、矿井自行发现的A级隐患,由矿长进行挂牌督办,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上报治理。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的,也包括矿井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单位指定督办单位。三、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时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督办力度。四、隐患治理督办应当做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双明确。五、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六、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