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全约谈、通报、分析挂牌督办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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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安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第二条 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

2、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3、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委、安检科等科室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

4、组织进行。第七条 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置。(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置,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年度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第十条 对一年内连

5、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

6、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报说明:(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报表彰:(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天的单位;(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

7、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达不到规划等级的;(3)严重“三违”人员;(4)单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消极应敷的;(5)跟值班班数、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6)其他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情形。第六条 通报起草单位必须保证通报内容详实准确,符合上级及公司各项规定要求,通报起草完毕后,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的通报,必须经

8、公司总经理签批同意。第七条 通报可以通过各类大型会议、OA办公系统和橱窗公开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布,凡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及时送达本人。第八条 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第九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月底单位安全“双基”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第十条 被通报批评单位应在七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所有。义安矿业安全分析制度为进一步

9、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经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于每月结束前,对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重点分析本专业系统和单位当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制定防范措施,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第二条 安检科在安全副总经理的指导下对矿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研究部署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第三条 安检科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专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指出各专业系统及各单位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四条 公司每月最后一

10、个安全办公会上,各系统要汇报本系统及本系统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检科汇报当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部署下一月安全工作重点,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文件精神。第五条 安检科负责会议组织、监督、考核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安全挂牌督办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11、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 安检科和专业职能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专业重大隐患统计台帐和重大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台帐,实时监控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第三条 重大隐患认定依据(一)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三)义煤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第四条 总经理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领导为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第五条 所有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闭环,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

12、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的可控和整改到位。第六条 专业科室要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到安检科。安检科对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和考核。第七条 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公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实施办法(一)调度室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内容应明确专业主管部门督办人;(二)重大隐患督办内容要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负责人、限期时间、督办人、落实人等内容。第八条 严格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工作,专业科室应按照隐患整改期限定时进行跟踪落实,并做好跟踪落实记录。第九条 各专业科

13、室要把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报安检科进行登记,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整改工程安排节点实时跟踪落实。第十条 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评价和销号管理(一)重大隐患整改到期或结束后,先由隐患系统科室组织验收;(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隐患治理安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安检科进行摘牌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第十一条 安检科在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对本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

14、任追究管理规定。一、事故分类、分级(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4)运输事故: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5)放炮(火工品)事故: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6)水灾事故: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7)火灾事故: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8)其他事故: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1)轻微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

15、的伤害。(2)轻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3)重伤:指负伤后,造成的人员伤害其中某个人需要休息相当于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m.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n.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o.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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