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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贻误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的责任追求。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原则;三是应当坚持与行政
2、机关工作人员的利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对出现下了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决议或对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作出的安排部署执行不力的;(二) 对上级移送、督办或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任、不作为或慢作为的;(三)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四)发生“五难”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或吃拿卡要现象,工作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五)不认真履行工作、工作责任心差,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
3、的;(六)工作纪律涣散,影响本单位乃至本系统整体形象的;(七)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州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制度或有关规定;(八)工作中把关不严、审查不力或欺上瞒下,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影响系统形象的;(九)有群众举报核实的不良行为和被自治州有关部门检查曝光的,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第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系统范围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有以上问题的人和事,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含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相应的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讨,追究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并给予50
4、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在州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取消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建议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并取消其所在单位(部门)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刊事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过错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过错所负的领导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
5、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 出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 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谅解的;(三)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十条 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本系统的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成立督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办,过错责任追究等工
6、作。第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二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0天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责任追究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巴州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倡行“新疆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保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务实高效的国土资源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成立督查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系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办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为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落实情况、主要
8、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州委、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重要会议、文件作出的需要我局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 州委、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我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示我局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等,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三) 各级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以及局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四) 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五) 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六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按时报告办理情况的,督查工作
9、一般包括交办、承办、反馈、催办、报告程序。(一) 交办。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取用下发督办通知的形式。督办通知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录,事后及时补发督办通知。局督查办公室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通知及有关材料转送承办单位。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单位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二)承办。承办单位直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三) 反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
10、办通知确定的时限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视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于会办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反馈结果时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局督查办公室对于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四) 催办。局督查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未能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已经催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五) 报告。局督查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第八条
11、 局督查办公室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帮助承办单位解决办理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督查事项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经过催办仍然不按时反馈办理情况或者工作不力,办理结果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每通报一次对承办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
12、)被通报的单位,无效该单位领导年终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建议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并取消其所在单位(部门)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督查工作有关制度。主题词: 国土资源 责任追究 制度 通知抄报: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室),效能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 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党组各成员。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20XX 年 3 月 15 日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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