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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20XX-10-01实施20XX-06-09发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GA 503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ICS 13.220.20C 82目 次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要求 1 4.1 一般要求 14.2 消防供配电设施 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4 消防供水 34.5 消火栓 消防炮 3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7 泡沫灭火系统 54.8 气体灭火系统 64.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4.10 机械排烟系
2、统 64.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4.12 应急广播系统 74.13 消防专用电话 84.14 消防分隔设施 84.15 消防电梯 8 4.16 灭火器 85 检测方法 85.1 一般要求 9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11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4 消防供水 145.5 消火栓 消防炮 155.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5.7 泡沫灭火系统 175.8 气体灭火系统 185.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85.10 机械排烟系统 195.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15.12 应急广播系统 215.13 消防专用电话 225.14 防火分隔设施 225.15 消防电梯 225.1
3、6 灭火器 23 前 言本标准的4.14.16、5.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何以申、刘激扬、丁余平、黄凤梅、苏丹、刘咏梅、冯爱全。 引 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
4、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T4718-199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14003-9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5、15322-9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3 术语和定义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
6、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4.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4.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4.2 消防供配电设施4.2.1 消防配电4.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7、。4.2.1.2 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4.2.2 自备发电机组4.2.2.1 发电机4.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4.2.2.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4.2.2.1.3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4.2.2.2 储油设施4.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4.2.2.2.2 燃油标号应正确。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3.1 火灾探测器4.3.1.1 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
8、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4.3.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4.3.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4.3.1.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4.3.1.5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GB1
9、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1条、第4.6条要求。4.3.2 手动报警按钮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4.3.3 火灾报警控制器4.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4.3.3.1.1 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第4.2.1.24.2.1.6条的相关要求。4.3.3.1.2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4.3.3.2 火灾显示盘应符合GB174291998火
10、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第3.2.1.2条要求。4.3.3.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4.3.3.3.1 应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4.2.4、4.2.5、4.2.6条要求。4.3.3.3.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4.3.3.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4.3.3.4.1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2.2、第3.2.4-3.2.6条的相关规定。4.3.3.4.2 主电源断
11、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4.3.4 火灾警报装置4.3.4.1 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4.3.4.2 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4.4 消防供水4.4.1 消防水池4.4.1.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4.4.1.2 补水设施应正常。4.4.1.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完好。4.4.2 消防水箱4.4.2.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4.4.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4.4.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4.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4.4.3.1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4.4.3.2 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4.4.4 消防水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