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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甲方:石楼县民政局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丙方:敬老院丁方:村(居)委会(社区)特困人员: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法维护和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由本人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现五方签订如下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特困人员由乙方审核符合入住敬老院条件,入住敬老院前特困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体检查诊断(精神病、传染病不得入院),经甲、乙、丙、丁四方商议,现与特困人员签订如下协议:一、本协议各方主体(一)甲方为
2、石楼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三)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四)丁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下简称“丁方”)二、服务内容丙方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照顾好特困人员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S)负责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居住环境卫生工作;(四)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五)特困人员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三、甲方义务与权力(一)全面审查乙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二)根据
3、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随机抽查核实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有权终止供养救助并解除本协议;(三)监督丙方服务情况;(四)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五)按季度将救助供养款项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四、乙方义务与权利(一)乙方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关保障;(二)乙方审核特困人员符合入住条件,报民政部门审批;(三)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及死亡的,经乙方审核后,停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收回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上报民政部门核准;(四)监督检查丙方执行协议。五、丙方(供养服务机构)义务与权利(一)丙方应当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生活照料、零用钱、送医治疗、住院期间必要的照料护理、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养;(二)丙方要向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热情善待供养对象,不得以歧视、虐待、欺凌
5、等非人道方式对待特困人员;(三)丙方应积极改善供养生活条件,满足特困人员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四)丙方应遵循特困人员的意愿,对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尊重被监护对象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智力残疾人员除外。(五)丙方所监护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应立即向乙方汇报,并由丁方协助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丧葬服务费由石楼县民政局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六)丙方应遵循特困人员意愿,处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事项。按照其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特困人员没有遗嘱和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归丙方所有。(七)丙方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
6、,可将特困人员退回原籍居住地,丁方接收并监管,此协议中止(终止)或解除,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1 .特困人员严重违规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时;2 .特困人员在集中供养期间不履行社会公德,不遵守供养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供养生活时;3 .特困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集中供养时。六、丁方(村(居)委会)义务与权利(一)丁方应协助辖区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并提供相应材料;(二)丁方应及时了解辖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保障情况,掌握特困人员生活意愿;(三)丁方辖区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应协助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四)特困人员退出集中供养时,丁方必须协助丙方妥善安置特困人员;(五)如特困人员没有监护人
7、时,由丁方履行监护人义务和职责。七、(特困人员)权利与义务(一)特困供养人员有接受集中供养和获得物质文化生活的权利;(二)特困供养人员有接受集中供养和退出集中供养的权利;(三)特困供养人员有权享受集中供养的各项待遇,在规定的救助内容方面得到制度化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四)特困供养人员有权向丙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揭发工作人员违规、违章和违法乱纪行为;(五)特困供养人员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积极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丙方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丙方的管理;(六)特困供养人员在接受集中供养中,应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心和照护,服从丙方的合理安排,并力所能及地协助丙方工
8、作人员管理供养机构;(七)特困供养人员从入住供养机构之日起,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土地由乙、丙、丁方及特困人员和其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按规定终止特困救助供养时,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或按照其意愿处分。(八)特困人员的各种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其拥有对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八、协议终止(一)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中止(终止)或解除。1、特困人员死亡(病故)或被宣告失踪或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时;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时;4、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
9、人时;5、特困人员重新获得了生活来源时。(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供养机构、村(居)委会、特困人员和特困人员亲属、县民政部门,六方各持一份。(三)本协议仅限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内有效,如特困人员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乙方审核报民政部门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四)五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丁、特困人员五方协商解决,并另附补充协议。(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丁、特困人员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特困人员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举报监督电话:甲方(石楼县民政局)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丙方(供养机构)代表签字:(公章)年月日丁方所属村(居)委会法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特困人员签字:(手印)年月日特困人员(亲属)签字:(手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