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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是防治和减少水害事故,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三条矿区和矿区周围地下水、雨季洪水、雪融水等对矿区安全生产存在威胁,是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及各外委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矿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生产技术科科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
2、环科科长、地质工程师及各采剥外委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矿长:对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露天矿水害排查与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是煤矿水害排查与治理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审查和实施露天矿中长期、年度防治水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防治水工程设计与竣工验收。(三)安全副矿长:负责对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生产副矿长:负责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所需人员、设备的协调工作。(五)机电副矿长:负责水害治理设备的保养及维护工作,负责保障防排水设备的供电工作。第三章水
3、害隐患排查制度第六条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做好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第七条根据采矿设计,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矿区存在的水害隐患,编制中长期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八条雨季和融雪前由总工程师牵头各组织一次露天矿水害隐患系统排查,排查采场周围地表防洪设施情况、采场的防排水措施是否落实、防排水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好、防洪物资是否备齐。第九条对有水害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确认无危险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生产及施工。第十条把水害隐患排查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防排水设施管线失效、极端恶劣天气造成水害险情时,责成生产施工方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停
4、止有水害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作业,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第四章水害隐患治理措施第十一条加强对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第十二条排水系统有备用排水设备,确保突发洪水时具备较强的排水能力,为人员、设备安全撤离提供时间。第十三条排水系统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雨季前全面检修,确保雨季防排水设备供电安全。第十四条及时观测地下水位、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第十五条定期对采坑蓄水池水位进行观测,并保留观测记录,出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六条加强灾害气象资料收集工作,掌握准确的灾害气象资料。第十七条查明矿区及周边地表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分析对采坑的安全威胁程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对查出的水害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否则,视隐患威胁情况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0元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