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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规范校园一卡通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持卡人利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卡”)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提供校园卡所需的完整准确数据信息,确保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后勤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提升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条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是校园卡日常管理职能机构,下设校园卡服务中心和结算中心。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卡片制作、发放、补卡、挂失,有关信息的管理和咨询服务;结算
2、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账务查询和资金结算等工作。学校网络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系统软硬件设备、网络设备及应用环境的建设与维护等。第三条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消费、图书阅览、门禁、考勤等功能,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应用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第四条学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第五条所有合法持有学校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第二章校园卡类别和功能第七条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教工卡和学生卡统称为正式卡。(一)正式卡办理对象
3、: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劳动合同制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确认);在校学生(应取得我校正式注册学籍)。(-)临时卡的办理对象: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经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第八条正式卡具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超市购物、门禁出入、考勤等功能;临时卡仅具有校园内的消费功能。正式卡也可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生成二维码替代,其功能与校园卡一致。第三章校园卡管理第九条校园卡办理教职工、学生办理校园卡,其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分别由人事处和教务处提供给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整理,集中办卡。未能集中办卡的教职工或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服务中心办理。每位师生只能拥有一张校园卡。临时
4、卡办理由相关部门提供来访人员身份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后交于校园卡中心办理。第十条校园卡销户及余额清算(一)个别人员发生变动时(如教职工调出、辞职、去世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变动人员名单送交校园卡服务中心,持卡人(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清算卡内余额。(二)学生毕业或离校实习时,由校园卡结算中心按教务处提供的名单批量注销校园卡,并将校园卡余额清算表通过学院下发,待学生核对无误后,统一退至其银行卡中。(S)所有办理销户手续后的卡片学校均不再收回。第十一条校园卡使用(一)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均可使用,通过刷卡或出示电子二维码的方式使用。(二)校园
5、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学生毕业离校和销户后,由结算中心核实后退还卡内余额。(S)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四)每张校园卡具有一个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五)校园卡的使用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初始设置每天消费上限为:每天累计50元。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个人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第十二条校园卡充值
6、和查询(一)持卡人可以持卡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现金充值;也可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一卡通”进行手机端微信充值。(二)持卡人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一卡通”或校内安装的圈存机查询卡内余额、消费明细及其他学校信息。第十三条校园卡挂失(一)如果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持卡人可以通过登录学校微信公众号;使用校内圈存机;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二)校园卡丢失后未办理挂失手续前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校园卡解挂(一)校园卡挂失后如果找回,需持校园卡和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二)被挂失的校园卡在申请补办新卡后,旧卡将不能再使用。第十五条补办及换卡(一)校园卡丢失,
7、应及时挂失并补办;如校园卡损坏,应及时换卡。(二)补办或换卡时,可通过补卡设备自助补卡,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换卡手续。第十六条校园卡的工本费首张校园卡由学校免费办理,补办(或重办)校园卡须由本人支付卡片工本费,按成本价格收取。第十七条校园卡密码更改(一)校园卡的初始密码在办卡时通知。(二)持卡人领取校园卡后应及时更改密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四章资金结算与管理第十八条按学校相关规定,后勤服务集团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用于结算和管理校园卡收支业务。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集团与商户结算周期原则每月结算一次,特殊情形可与商户协商确定。每月5日前各商户与结算中心对上月消费进行对账并
8、签字确认;结算中心按程序审批后,通过各商户对公转账予以拨付。各商户每月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所交费用由后勤服务集团结算中心在其营业款中代扣。后勤服务集团定期按费用种类上划至学校一级账户。第二十条后勤服务集团结算中心负责按月清理校园卡账单,核对消费明细,做到日清月结,如有不符应及时查实情况。次月5日前将原始凭据交后勤会计入账。第二十一条后勤服务集团定期(原则上在每年1月和7月)对一卡通收支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对其没收、冻结或注销账户。第二十三条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不能再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