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审计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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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

2、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

3、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

4、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

5、告。 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6、,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二、审计条例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

7、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

8、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

9、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

10、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

11、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

12、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

13、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总则(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14、定。(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

15、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职权1.主要职权(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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