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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科发政20XX2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2、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科技部或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请求复议的申请可以向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
3、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对本部门或者下级科技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程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申请人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的,负责接待的相关处(室、科)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以邮寄、面交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在2日内将材料移交
4、本部门复议工作机构。(二)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申请,负责接待、收到信函的处室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给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秘密级、机密级技术出口等行政许可,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科技资源,申请授予荣誉、资质等,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三)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限制其权利或者
5、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四)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剥夺其荣誉,取消其资质的;(五)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一)省级及以下各级科技行政部
6、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类对不特定人具有约束力的通知、函、意见等。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
7、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前款规定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8、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十四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9、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
10、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
11、结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进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自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三)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事主体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12、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
13、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结论有赖于技术鉴证、检测、化验、试验等结果,其技术鉴证、检测、化验、试验等时间不计入复议期间。第二十三条 复议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载明复议事项、复议申请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记录、复议决定书等,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工作机构统一制定,格式文本附后
14、。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二十七条 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或参照本规程执行。未建立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由科技管理部门一并复议。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行政复议格式文书附件:行政复议格式文书(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三)不予受理决定书(四)行政复议告知书(五)申请转送函(六)提出答复通知书(七)停止执行通知书(八)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九)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十)决定延期通知书(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二)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_年龄_性别_住址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住址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委托代理人:姓名_住址_。被申请人:名称_住址_。行政复议请求: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