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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警校联络工作规定第一条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应当与辖区内中小学建立警务联络关系,加强工作联系,实现学习全覆盖、岗位到校、责任到人。第二条公安派出所为每所学校指派一名社区民警担任警务联络员。学校制定一名安全工作人员为联系人,具体负责与警务联络员对接工作。第三条与公安派出所建立警务联络关系的学校,在门卫室设立警务联络室,并在门卫室外适当部位悬挂外观警务标识,名称为“义X派出所XX学校警务联络室”。第四条警务联络室设置警校联络工作登记簿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警务联络员每两周至少到学校开展一次警务联络工作,并在警校联络工作登记薄记录开展工作的情况。第五条警务联络员的基本职责为:检查、指导学校人防、物防、技
2、防、消防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完善并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通报辖区治安警情并对学校进行预警;向学校收集涉稳和矛盾纠纷信息,指导学校整改并协助化解。第六条学校联系人应当加强学校安全防范信息收集,主动与警务联络员沟通对接,积极协助、支持警务联络员开展工作;及时向警务联络员通报重要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第七条警务联络员应当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护学岗、护校队工作指导,积极参与护学岗、护校队工作。偏远、农村地区安防力量薄弱学校的警务联络员,应当积极指导、参与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工作。第八条警务联络员可以受聘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或者法治副校长。第九条每学期初县(市)区公安(分)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区域内学校警务联络员、学校联系人名单汇总公布,并分别上报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警务联络员、学校联系人离任后,应当及时确定接替人员。第十条幼儿园及看护点暂不要求设立警务联络室。公安派出所应当参照本规定,安排社区民警对幼儿园及看护点加强检查、指导,提升幼儿园及看护点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警务联络员开展工作情况应当接受派出单位、学校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第十二条警务联络员外观警务标识式样、警校联络工作登记簿式样由市公安局、市教体局统一确定。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教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