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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厂设计安装安全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 工业
2、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78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732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84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6912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
3、设计防火规范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YBJ52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YB9058 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YB9059 连铸工程设计规定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竖炉 ShaftF urnace 炉盖上带有竖井,并利用电弧炉排出的高温废气在竖井内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3.2 PLUS2000炉 PLUS2000 Furnace 设有废钢料篮旋转装置,并利用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3.3 CONSTEEL炉 CONSTEEL Fur
4、nace 废钢通过传送带连续加入,并经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3.4 Korfarc炉 Korfarc Furnace 炉壁装设多组氧枪、烧嘴和浸入式风口,利用化学能与后燃烧技术节约电能的超高功率电弧炉。3.5 VD Vacuum Degassing 一种钢液真空脱气装置,它将带钢液的钢包置于与真空泵连通的密闭的真空罐内,从钢包底部通入氩气搅拌钢液,使钢液在真空状态下发生脱气反应。3.6 VOD Vacuum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主要用来精炼不锈钢的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它在VD的真空罐盖上增设氧枪,向真空罐内钢液面吹氧,在真空状态下对含铬钢液进行“
5、脱碳保铬”精炼。3.7 CAS-OB position Adjustments by Scaled Argon Bubbling and Blowing Oxygen 一种在钢包内利用金属(铝)燃烧产生的氧化热加热钢液,或在浸入罩内加合金调整钢液成分的装置。3.8 IR-UT Injection Refinning-Up Temperature 一种在常压下对钢液既可进行喷粉脱硫精炼,又可吹氧加铝升温的装置,它是在浸入罩内增加一根插人钢液的喷粉枪,借以向钢液喷入脱硫剂。3.9 RH Ruhstahl hausen Process 一种真空脱气方法,它利用真空罐底部两条插入钢液的耐火管,其中一条
6、通以缸气,导致两管内的钢液产生密度差,从而使钢液在钢包与真空罐之间上下循环流动,发生脱气反应。3.10 RH-KTB Kawatetse-Top Blown RH Vessel 系指在RH真空罐顶部插入一根氧枪,并向钢液吹氧脱碳,用以精炼超低碳钢与不锈钢的方法。3.11 LF Ladle Furance 一种在常压下从钢包底部吹笼,并用电弧炉对钢液进行加热以精炼钢液和均匀钢液成分、温度的装置。3.12 AOD Argon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在转炉的钢液熔池侧面,按不同比例往钢液吹入氧气与氩气的脱碳精炼炉,主要用于冶炼不锈钢。4 安全管理4.1 新建、改建、扩建工
7、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4.2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4.3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4.4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4.5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8、。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4.6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4.7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8 炼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4.9 炼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10 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
9、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4.11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1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13 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10、品。4.14 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4.15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4.17 炼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5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与布置5.1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5.1.1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
11、,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等灾害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5.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5.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
12、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1.4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1.5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1.6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
13、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5.2 厂(车间)的布t5.2.1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锭)热送或直接轧制。5.2.2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5.2.3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5.2.4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
14、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6 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6.1 厂房6.1.1 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6.1.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6.1.3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用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 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
15、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6.1.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6.1.5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l.5m。6.1.6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6.1.7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6.1.8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6.1.9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6.2 建、构筑物6.2.1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