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常见题附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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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常见题(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参考答案】:C【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按照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有

2、两种情况,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下月进一步明确界线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该种解释具有全国的普遍适用性。本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就属于这类立法解释,故A正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可知B正确。同样的道理可知D正确。另一种立法解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其权限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或相应的地方政权。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其解释的情形和效力与立法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C认为立法解释与司法

3、解释的效力相同是错误的Q2、薛某(女)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待到死刑执行之时,法医发现其在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李某通奸,现已有身孕。该案如何处理?A、不能执行死刑,因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已怀孕的妇女,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情况上报B、可以执行死刑,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薛某怀孕是在审判后C、可以执行死刑,只是要等到薛某生产之后一定时间D、可以执行死刑,因其是与狱警通奸而怀孕,其行为带有规避刑法的性质【参考答案】:A【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

4、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此外,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刑期间,都不允许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A选项正确。3、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B、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只限于个人C、农业

5、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1)、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的。免征增值税【参考答案】:D【解析】:增值税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是计税的依据之一。税基分为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后者如商品的销售金额及个人或企业的所得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第11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

6、额二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由此可知,增值税的缴纳主体,是销售商、劳务供应者和进口商,其税基是“销项减进项”,即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A选项正确。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o是按照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对于课税项目,若数额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而对于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B项正确。但是。并非所有进口商品、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均需要交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

7、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据此,选项C符合此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免税范围。而选项D不在免税项目之列。4、下列关于唐朝法律中的自首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后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首B、唐律中,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并非都可自首

8、C、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但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参考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称之为自首。但是犯罪被揭发或者被官府追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之为自新。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CD选项均正确,不选。5、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硬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Q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

9、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参考答案】:C【解析】: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是司法公正的基础,A项说法正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整体,其特点是

10、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8项说法正确。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法律职业之间有鲜明的行业属性。C项说法错误,为应选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法律职业基本原则有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D项正确。陷阱点拨有些考生认为应当选A,理由是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而检察院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干涉下级检察院的行为。也有

11、考生认为应当选B,理由是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但在履行司法职能时,上级是以监督的方式,而不是命令的方式。在此提醒考生注意,本题AB两项均是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原文,虽然不能认为书中所说的都十分严谨,但是考试需有标准。特别是本题为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教唆犯?A、甲对乙说“马不吃夜草不肥,人不发横财不富”,乙听后就去盗窃Ik甲劝说某军队干部乙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C、甲教唆乙吸食毒品D、甲收买乙将丙杀死【参考答案】:D【解析】:总则中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不适用于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BC选项在分则中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参见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2、的规定。教唆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A选项中,甲的行为并无确定的教唆内容,所以不成立教唆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

13、及无国籍人【参考答案】:C【解析】:暂无8、贾男将李女双手反绑,欲强奸李女,李女无奈答应,但得知贾男患有艾滋病,便强烈要求贾男采取安全措施,贾男答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女属于被害人承诺B、李女属于紧急避险C、贾男构成强奸罪D、贾男构成传播性病罪【参考答案】:C【解析】:被害人承诺要求是真实意思表示,李女是被迫答应,不属于被害人承诺。李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不是刑法上的紧急避险。贾男构成强奸罪。9、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

14、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参考答案】:B【解析】:暂无1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一项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吴某提出证据证明,该市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案件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明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采纳该鉴定结论B、在一项行政诉讼中,原告林某申请证人甲出庭作证,则林某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C、在某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药品检查机关对检验的药品样品的提取过程不符合操作规范,致使样品被污染,要求相关一名药品检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认为,行政执

15、法人员不能作为证人,于是对该原告的申请不许可D、在一项行政案件的二审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一位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彩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16、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脸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因此C选项中所陈述的情况属于证据规定第44条第(3)项的情况,法院应当允许药品检查人员出庭作证。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中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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