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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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是各级政府为缓解特殊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就业援助手段,是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托底安置政策。公益性岗位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为由政府设置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公

2、益性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现按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彩虹工程”大学生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要逐步过渡到各级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是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以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原则实行申报制度。(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凡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事业单位组织

3、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就业部门审核确认。当地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和当地公益性岗位规模及资金情况,确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三)省人社厅备案。各地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备案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人社厅,在开发计划不超省厅规定数量的前提下,予以备案。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一)公益性岗位招聘。各地就业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

4、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拟定招聘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可签订最长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并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各地就业

5、部门应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式档案。档案包括开发岗位的单位申请材料、批复文件、人员名册、管理记录等。要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含以公益性岗位名义发放各项就业补助的“村村大学生”、三支一扶”、随军家属)(四)公益性岗位退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益性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报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就业补助。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符合当地

6、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终止劳动协议条件的。原则上就业困难等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在三年期限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五)人员补充。因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需要补充公益性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应视当地公益性岗位总量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充,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助对批准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就业补贴,就业补贴额度按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之和计发。(一)岗位补贴。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保

7、障协理员、“彩虹工程”大学生等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渠道暂按人社函2015)432号文件执行。本意见发布后各地在规定总量范围内,新增加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人员具体工作报酬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补助。对以公益性岗位名义发放各项就业补助的“村村大学生”、“三支一扶”、随军家属生活费补助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助等标准和支出渠道按现政策执行。(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标准核定,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岗位补贴期限相同。五、其他

8、(-)网络化管理。省人社厅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全省公益性岗位网络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就业部门依托金保工程网络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退出、录入,并向省人社厅提交备案。省人社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每月15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为省人社厅受理备案时间。(二)总量调控。省人社厅通过“金保工程”网络平台实行人员规模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自2016年8月开始全省公益性岗位网络管理系统生成、导出等工作。8月1日-8月5日进行网上退出,8月6日-8月30日进行人员录入,录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退出人员总数,实现网上人员与现有人员一一对应。各地要将2016年6月份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人员名单和财务票

9、据于7月20日前上报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对没有录入金保工程网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对煤城、林区等有特殊就业困难的地区视情况适当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三)相关人员管理模式的规范。今后,全省各地配备的公共服务性质的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要逐步向政府购买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模式过渡。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报酬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制定业务工作绩

10、效考核标准,结合基层服务平台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四)岗位检查与监督。各级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招聘工作中要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用人单位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单位原有公益性岗位数量本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数量拟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年限岗位工资用人单位申请事由及所具备的条件(盖章):年月日人社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填报,一式三份。附件2: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备案表填报单位:(章)开发岗位数量合计开发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地区名称用人单位单位性质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年限岗位补贴省级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注:本表由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填报,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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