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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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燃气管理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密切关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83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燃气行业文明

2、建设,全面提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成效,推动中心城区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搞好事前监督、强化预审管理,健全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燃气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根据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1NG生产储配及1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CNG常规站及子

3、站、1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资质条件1、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4、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IoOo万元;从事1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从事1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IOOO万元;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5、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

5、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8、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

6、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1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1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

7、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5人;(4)CNG加气母站和1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具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具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8、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审批程序和流程1、项目提报依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报告要明确燃气项目地点位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工程计划安排等内容,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2、项目审批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审批;应由省厅审批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厅审批。3、企业资格审核与预审(1)企业名称核准。被选定的燃气项目实施主体,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新设立燃气企业名称核准。(2)经营许可预审。新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符合省规定的预审标准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省或市主管部门出具“燃气企业经营许可预审

9、通知书”,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预审企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预审有效期限等事项,经营范围仅限于:燃气工程设施的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等,但不得开展燃气经营活动。(3)企业设立登记。通过预审的燃气经营企业取得预审文件后,方可持预审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4、燃气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1)规划选址定点。燃气企业到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规划手续。(2)取得项目用地。燃气企业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燃气项目用地手续。(3)办理相关手续。燃气企业依法到当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安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依法需要立项的,

10、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4)项目委托设计。燃气企业依据当地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5)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燃气企业委托设计的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6)燃气企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并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7)燃气企业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8)竣工验收备案。燃气企业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当邀请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5、燃气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11、(1)燃气经营许可权的申报。燃气企业通过燃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要按照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标准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下发审批文件,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燃气经营主体资格的确立。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要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原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增加燃气经营业务。营业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三、建立燃气市场退出机制(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暂停燃气经营许可审批:1、申报燃气经营许可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2、不符合省、市燃气发展专项

12、规划要求的;3、恶意竞争、划地为牢圈而不建、经营区域和地下管网交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4、申报者曾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收回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1、发生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整改没有及时到位的;2、拒不履行安全检查指令三次及以上的;3、未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擅自停业、歇业的。(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1、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3、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4、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5、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安

13、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行为。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确保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一)明确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现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划分如下:市燃气总公司负责建河路以南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实际供应的区域;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以上区域之外的管道燃气供应。(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年度检验工作中,重点检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情况、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燃气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情况、企业风险评价和隐

14、患治理情况,经检验合格的,由颁证机关签署年检合格意见。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书面提出不合格的原因和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强化燃气安全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工作,燃气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测设施设备的运转状态。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把安全责任逐级、逐项分解

15、,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处突水平。(四)不断提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市燃气主管部门科室要建立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健全服务渠道,完善服务规章。燃气经营企业要遵守服务规范,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及时公布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加强投诉服务热线、服务窗口建设,设立专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妥善受理处置服务咨询或者投诉。(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市燃气主管部门科室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安装、运行、维护、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燃气行业

16、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否则一律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把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化,针对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分别进行培训;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六)认真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市燃气主管部门科室和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用户宣传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基层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教育,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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