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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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 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省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养老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 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张以上 的机构。没有依法登记的参照执行。第三条养老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 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养老机构应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

2、安全职责第五条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养老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 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其 余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22 )第3.4. 1条规定,具有消防联动功 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需要设置消防控制 室,配备值班人员。第七条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负总责,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 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

3、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 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催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结合实际,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 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 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赋予责任

4、人员相应处 罚。第八条养老机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 负责具体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并检查催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 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

5、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主要 职责:(一)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二)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 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 施的正常运行;(三)对火警信号应即将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即将报火 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 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即将向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 理人报告; (五)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六)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6、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 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 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养老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者变 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 施工需 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 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养老机 构应当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消防验收。 已建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 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 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

7、防 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 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 意,县级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具备消防安 全技术条件”的意见。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造,不得占用防火 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 火灾扑救或者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 障碍物。第十二条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 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 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造。 建造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 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建

8、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 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 人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记要、记录或者相关文件。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 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 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消防设施实行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 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 方法;(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阻塞疏散通道、 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

9、应有 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时常保持关闭;需要时常保持开 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 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 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坎和其他影响疏散 的障碍物,且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 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 门;(十)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 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

10、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为 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 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 口;(十一)在养老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或者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 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设置专(兼)职 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 情况。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 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 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 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有明显标识;(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 好;(三)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

11、室外消火栓、水泵接 合器2. O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四)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 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 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 常使用;(五)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即将恢 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 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 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

12、管理应符合以下要 求:(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 24小时值班制度,每 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单人 值班;(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造消防设施的 维护管理(GB25201 2022 )的有关要求;(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 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 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 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 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即将以最快方 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消防

13、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即将确认火 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火警电话报 警;同时必须即将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报告单位负责人;(七)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 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 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二)电气路线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 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以上的间 距;(五)电气路线、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宜长期 超负荷运行;(六)鼓励养老机构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设备,提

14、高 技防水平。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 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 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者使用大于 1200瓦的大 功率电气设备。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 以下要求:(一)因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 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二)发现火灾隐患应即将改正,不能即将改正的,应 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 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 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15、;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 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 防救援机构;(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即将整改的,应自行将危( wei )险部位住手使用并整改;(八)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 方案并及时向县级消防救援和民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 档案;(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

16、作的基本 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三)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 r/JZJ o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所在建造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 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 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 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例会记要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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