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社保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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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社保优惠政策指引(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 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L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2、留抵税额。【享受条件】L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 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 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 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 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4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3、(1)纳税人获 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 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 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5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二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 比例XlO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 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 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

4、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 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6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 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7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纳

5、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8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9 .我省留抵退税具体目录可以查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 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知(吉财预指(2022) 157号)文件。【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

6、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22) 157号)(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I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 间新购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 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

7、前扣除;最低折旧年 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 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 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条件】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 元以下。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

8、平均值二 (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 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 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 汇算清缴时享受。4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 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

9、号)(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地铁、轨道交通 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 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 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L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5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

10、专用发票追 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11、减免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 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条件】1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 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 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 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 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

12、度汇算清缴 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

13、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 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 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 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 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 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 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

14、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七)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主体】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L对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以单位方式参加 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 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 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 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

15、诺制,由企业 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 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 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 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 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3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 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政策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 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 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 16号)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 政策的通知(八)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享受主体】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 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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