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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目 录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1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4一.行政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行政审批制度.5再生育审批制度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14二、其他制度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制度.17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度.21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3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34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40三、配套制度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务会制度44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46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
2、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48五大连池风景区计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和管委会要求,为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和切实做好20XX年全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指出的“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为指导,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为目标,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建立健全可行管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努力优化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跳跃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范围和工作目标按照管委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在全局各站股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初步
3、构建起规范行政权力和运行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权力科室的行政行为,使各项审批在阳光下运行。 三、方法步骤全面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从20XX年7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1、启动准备。自7月10日我局传达学习纪检委和法制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会议、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2、组织培训。根据权力的不同性质,以上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为样本,对各站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部门制度建设的能力水平,减少环节,加快推进,根据所要承担的制度建设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全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调研活动,进一步梳理权力,
4、查找风险,主动和上级对口部门学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3、制定方案。各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制度建设具体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领导机构、保障措施等,并严格遵照推进。(二)起草完善阶段(8月1日一8月25日)1、确定需要规范的权力目录。各站股要对实际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形成各站股现行权力目录。2、组织起草,各部门按照“权力分解、责权统一,监管分离、相互制约,简化程序、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违责必究”的原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所必备的基本要求,针对权力的不同性质,参照规范的样本格式,全面展开起草工作,制度起草(初稿)要于8月25日完成。(三)上报审核阶段(8月26日一8月31日
5、)1、计生局制度建设起草工作务于8月26日完成并向管委会法制局办公室提交评审的书面材料。待评审组对我局制定的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实施评审。2、接受评审指导、直到修改全部合格,再次上报。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小组。组 长:徐淑霞副组长:高亚杰成员:张莹莹、 陈 丽 、 潘 震、庞亚安五、工作要求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对本单位制度建设工作负责,要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协助所在站股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要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惩防体系
6、建设工作规划、开展作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等工作有机结合,总体规划,协调推进,互相促进,务求落实。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序号行权项目行权种类依 据1独生子女费光荣证审批制度审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黑龙江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2再生育审批制度审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审批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4城镇(农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审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至五十四条。黑龙江省独
7、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5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制度审批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九条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四章6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度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审批国办发(20XX)21号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黑政办发(20XX)41号8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至六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
8、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在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黑龙江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9、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所需材料 1、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原件和复印件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林(农)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夫妻合影照片三张。 五、受理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林(农)场所审核。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承办人B审查材料后,材料齐全,
10、符合规定,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述原件由经办人当场审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流程图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11、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夫妻双方均系风景区城镇(农村)或一方是风景区城镇(农村)户籍的居民,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主动申报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审查条件 (一)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
12、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二)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13、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五)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六)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公民与外国
14、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所需材料 (一)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申请人(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有单位的还要由单位签署意见。 (二)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符合再生育情形的其他法律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一)申请 1、已婚育龄夫妻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口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应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是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