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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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接待登记制度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

2、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3、(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二、立案受理制度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

4、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

5、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三、审理制度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

6、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14.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二)调查取证制度17.复议承办人员进行

7、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由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或者保存。19.对于数人提供的证据,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20.复议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2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乡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

8、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2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2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25.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

9、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26.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28.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29.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

10、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30.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31.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32.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

11、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3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34.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进行和解,并向乡政府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3

12、7.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并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38.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乡政府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3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40.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

13、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法制办负责人同意。41.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42.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43.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44.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由乡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并注明日期。

14、45.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乡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归还案卷材料。(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46.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举中止情形需要中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复议案件中止审理。47.中止情形消除后,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

15、恢复审理通知收,送达当事人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七)行政复议终止制度48.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终止情形需要终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八)行政复议延期制度49.复议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办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九)行政复议决定讨论制度50.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1)涉及社会稳定的复议决定;(2)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3)重大、复杂、疑难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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